非常时期寻常事(3)——性犯罪与性变态案例选

在泛娱乐化的今天,性变态在某些领域已经中性化了——异装癖、受虐狂(抖M)、施虐狂(抖S)、恋童癖等等都成为了日漫的“萌元素”。不过,倘若真实生活中遇到此类人士,大多人心里还是得“咯噔”一下,毕竟叶公好龙,二次元萌妹与三次元的差别略大(笑)。

男人被集体鸡奸_男人被鸡奸了心里_鸡奸中年男人

《只要长得可爱,即使是变态你也喜欢吗?》海报,这部动画集结了抖S、抖M、腐女、跟踪狂、恋味癖及暴露狂等诸多美少女变态

这里就讲讲我国早年的几例性变态及与性相关的案例。

(案例均选自《性犯罪:精神病理与控制》(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刘白驹著)

1、吴某,男,41岁。小时深得祖母和姑母溺爱。小学时好与女同学玩耍。能歌善舞,演戏常饰女角。13岁,入初中,见某男音乐教师貌美,朝夕思慕,但恨自己不是女性。与男同学接近时有性欲冲动。初三时,常与同班一男同学同床共枕。16岁,考入中专后,又钟情一同班男同学。此时雄性特征日益显著,吴引以为苦。1957年(19岁时),到某小学任教,又倾心于同校男教师曾某。但迫于传说他是“阴阳人”的议论,转而与女性亲近。1962年,勉强与一女教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淡薄,偶尔同房,1963年生一男孩。同年,复与曾某亲近,渐至形影不离。1965年5月,伪造证明,妄称自己是某剧团旦角,自愿去势,献身艺术。后某医院诊断为“性倒错症”,劝其到精神病院治疗。入院后体检未见特殊,生殖器官正常,但举止做作男人被鸡奸了心里,模拟女性。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无变化出院。1970年,行睾丸切除术。1975年,行“人造女阴”手术。不久与一男性结婚。后因与“丈夫”感情不和睦而“离婚”。随后又与一男性“结婚”。为显示女性特征,经常将月经带四处张挂。后经妇科检查,见其“阴道”是一盲管,因而推断其有月经之说纯属捏造,实则其男性特征基本保留。

2、董某,女,1961年28岁,已婚,小学教师。出生于一旧式大家庭,自幼任性,好幻想,爱听恭维话,情绪变化丰富多彩。1948年参军,在文工团工作。由于能歌善舞,常受表扬,因而沾沾自喜。1949年10月,因同时入伍的战友中有三人加入共青团,自己却榜上无名,心中甚是不快,当即晕厥。当时,口吐白沫,牙关紧闭,但无大小便失禁,且能感知周围事物。此后每遇不快之事,即有类似情况发生。1952年结婚,婚后不久,发现丈夫早泄,心中深感痛苦,意欲离婚,但又羞于启齿。以后每遇不快之事发生晕厥时就有脱光衣裤现象。1958年,转业到地方,出任小学校长之职。繁忙的工作,紧张的情绪,常使她夜不安寝。某晚,在郊区开会,在回归途中,突然晕倒,苏醒后,见到自己一丝不挂,认定自己被强奸。自此以后,常诉周围人有人注意她,跟踪她,怀疑别人在其食物内投毒,咒她“不要脸”“下流胚”,有时闻到“臭味”,眼前呈现一个赤裸的人。乃至发展到后来,常诉自己的“五脏六腑已经没有了”,经常感到有人压在她身上同她发生性交。每晚入睡前,需反复检查家中门窗是否关好,为自卫而将刀剪放在枕头下。后入院求医。临床诊断,癔症。后康复出院。

3、颜某,男,32岁,工人。1973年因帮助他人强奸胞妹被判刑7年,服刑期间又与同监犯人鸡奸,被加刑2年。1982年12月,颜与易某结婚。婚后,强迫妻子易某先后与十几名男子发生性关系。行奸时,颜站在一边观看。行奸后,颜便与男子鸡奸。其中颜倾心于朱某(男),便于1986年与朱签订“合同”,要求易某与朱某通奸5年。被易某拒绝后,颜某心生歹念,唆使其他三人对易某进行轮奸。易某靠装死吓跑一行人后,向公安局报案。颜某最终被判处死刑。

4、龙某,男,66岁。解放前当过伪兵。伪甲长。解放初以枪弹资助土匪,并在土匪中任侦探。1951年被划为反革命分子,管制三年。1973年对其重新监管与批判。龙某出于报复心理,将魔爪伸向了同村的女童。1974年后,龙以少量钱粮、糖果、花生米为诱饵,先后奸淫了7名监管干部、贫下中农社员的11名幼女(2.5岁~14岁)。在审讯中,龙某狂妄地叫嚣:“我这么大年纪,并不想搞女人,是为了让别人晓得,他们当干部的那么整,女儿拿给反革命分子搞过的,下一辈子名声也不好。”龙某最终被公审枪决。

5、谢某,男,26岁,农民。谢从1975年开始至1977年4月2日止,利用给少量钱物等引诱手段,先后在自己家、被害人家和菜园、树林里,奸淫4~13岁幼女14名,其中有的幼女被奸淫多次。特别严重的是,1976年,谢在一次看守生产队晚稻时,采取一个女孩给一分硬币的诱骗手段,同时对4名幼女逐个地进行奸淫。在被奸淫的14名幼女中有三姐妹的一户、两姐妹的三户。受害者的身心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谢某作案手法卑鄙,情节恶劣,屡教不改,影响极坏,被依法从严惩处。

6、张某,男,1951年出生。1978年3月31日至12月14日,张连续在夜间或凌晨袭击上下班女青年及女学生,用三角棱形尖刀猛刺受害人下身。张共作案36起,36人受害,其中有12人伤势严重,被送往医院抢救。12月15日,张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伏击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

7、某男,1931年生,已婚,干部。幼年老实胆小,和母亲一样多次受到父亲和祖父打骂,同情母亲,和母亲感情深。1945年参加革命,1949年到某城市机关工作,因工作努力,职位曾数次晋升。平时生活作风正派。1952年结婚,夫妻感情好。1966年受到冲击,1973年调另一单位工作。当时母亲已病故。1973年下半年开始,在人多的场合,每当看到中年妇女背着手而手心向外时,即产生性冲动,并隔衣将生殖器与妇女手心摩擦。对年轻妇女无此现象。多次因此行为被批判处罚。在被处罚后,心情不好,冲动更强烈,因此出门时要妻子陪伴。1979年底接受心理治疗,情况良好,至1981年初无复发记录。

8、某男,1932年生,未婚。幼年时与同龄女孩玩耍时互相摸过会阴部。少年时有露阴、窥阴行为。1955年毕业于某工科学院,任助教,1956年入党。1957年因发表右倾言论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女友也与其断交。某男因此感到苦闷、烦恼,常独自在校园周围散步。1959年实施了第一次露阴,之后成为其缓解压力的一种方式。1963年起在公交车上实施多次露阴行为,因未被揭露,产生了“有不少女人愿意看”“这是一种互惠”的观念,产生极大快感。1964年案发被拘,受到批判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处分。1965年至1983年共被拘留十余次。有一次被受害者丈夫当场打伤。1973年被判劳动教养3年。被释放后依旧。在每次受到批判后均做“深刻检讨”,立誓下不为例,并将裤裆缝死,停止坐公交车。然而均于不久后再犯。经医生诊断,这是幼年性经历给其带来的精神痼疾。经住院治疗后症状缓解。

9、李某,男,30岁,农场工人。李于1980年3月至5月,多次与胞妹(16岁)发生性关系。同年5月29日,李听其胞妹说已经一个多月未来月经,即感到问题严重。加之李知道其妻已发现其与胞妹的不正当关系,并怀疑其父母也已察觉此事,故自感绝望产生杀害全家人(分三处居住)的恶念。6月1日14时许,李将胞妹骗出到大渠渠堤处,乘胞妺不备,用双手掐住脖子按倒在地,猛击太阳穴,致胞妹昏迷不醒。接着将胞妹衣服脱光,实施奸淫,然后将其推入大渠中淹死。当晚7时许,李到其妻住处,将妻子杀害。6月2日晚7时许,李在其父住处,将父亲杀害。6月3日凌晨,李回到农场的住处,将其母和两个亲生女儿杀害。

10、孙某,男,34岁,已婚,工人。家住黑龙江省明水县。曾因与有夫之妇乱搞两性关系和调戏妇女等流氓行为被开除团籍。1973年11月2日午后2时许,孙以看病为名离开单位,在街上将卖葵花子的18岁女学生姜某骗到家中,先以金钱引诱奸污未逞,后用毒打威胁等手段强奸。孙为灭口,用大铁剪子把姜打昏,剪断喉咙致死。把姜尸体藏在柴草垛里后,孙又返回单位上班。当晚,在其妻子睡下后,孙以解手为名出来奸尸一次。在尸体掩藏近一个月时,11月29日,孙乘妻子回娘家之机,在夜间用斧子把尸体剁成四节分别装在两条麻袋里,继续在草垛中掩藏,把臀部一节尸体拿到屋内奸污一次,继而将阴部用刀割下奸污一次。12月4日,孙将残尸抛至荒野。

11、(此案发生在1965年10月前,具体时间不详)某男,48岁,汽车司机,文盲。他个性沉默不语,胆小怕事,为人老实,工作认真负责,曾多次被评为省级模范司机。现妻为续弦,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多,他常思念前妻。后他寄情于自家饲养的小羊羔身上,每天给它洗澡、梳毛,精心饲养。他开始在性冲动时与小羊羔接吻,在小羊羔发育成熟后就与之发生交媾行为。他被人发现并告发,受到拘留。他被拘留后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焦虑、紧张、失眠、头昏、头痛。入院检査后被诊断为恋兽症。

12、陈某,男,17岁,农民。陈淫乱思想严重,并有偷盗恶习。1973年某日,陈将半哑幼女张某诱至村东,强行奸污。同年某日,陈带着家狗,又把张诱至村外,指使家狗奸张肛门,造成张肛门破裂,惨不忍睹。后被张的姐姐发现,陈逃跑。后被以强奸、摧残幼女罪名依法严惩。

13、任某,男,36岁,工人。任自1973年以来,经常辱骂殴打其妻,威逼她找男人或将男人领至家中发生性关系。其妻不从,任便进行毒打,让其妻赤身裸体下晚。致使其妻头部被多次打破,肋骨骨折。此外,任还强迫其妻与动物性交,进行惨无人道的性摧残。其妻无法忍受,只得出逃。案发。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作了有罪判决。

13、某男,54岁,未婚,无业。该人自幼喜欢和女孩一块玩耍,模仿她们的动作声调,10岁时因家境不济,随父从河北逃荒迁移内蒙古,18岁参加一地方戏班,扮演旦角;后被某矿务局招收为炊事工,1960年自动离职,从此搞起同性恋。由于几经迁移居住地区,他的真实姓名、性别一般人都不知晓,人称“王大娘”。该人擅长做针线手工和表糊、纸扎。长期与一工人(伴称表哥)同居搞鸡奸,他扮演妻子角色,为主动型被奸者,还有含阳(吸精)行为。一身女性扮相和装束,除有四季女性服装外,女性常备品他都有,如头巾、发带、发卡、香粉、胭脂、口红、指甲油、乳罩、卫生带、卫生纸等。曾多次给家写信,附寄照片称他已做了手术,变成了女性。同时厌恶女性,平时很少与女性交往,在集体场合也不愿进入女人圈,在影剧院如果邻座是女性,总是找茬、寻衅闹事把女方赶走换成男性方可罢休。公安机关以流氓罪将其拘留,在拘审期间用裤带自缢,在抢救治疗过程中方被发现为一完整男性。一般性变态者通常以单项存在较多,此例同时存在同性恋、恋物、易性、异装、含阳等多项者较少见。(注:选自91年医学杂志,当事人应为37年前后出生)

14、徐某,女,20岁、已婚,农民。在结婚前,从1980年1月开始,徐主动与女友陈某(26岁,离婚)发生同性关系。结婚后,徐与丈夫毫无感情,一直不让丈夫与她发生性关系。而徐与陈关系十分密切,两人经常在一起。无论是在陈家里,还是在徐家里或者在亲戚朋友家里,两人总是千方百计地睡在一张床上,拥抱,亲吻,并通过相互口淫、手淫获得快感和满足。她们还互相写信、赠诗,语言淫秽。后陈又有对象,不愿再与徐保持关系,徐遂起杀意。1981年7月5日,徐将陈骗出,在离村500米左右,徐从挎包中取出铁棒猛击陈后脑,陈转身与徐搏斗,两人同时跌倒在地。徐又先后从地上拿起石头、铁棒打击陈的头部。陈挣脱后跑了500米左右扑倒在地,徐追上举起铁棒毒打陈的头部,直至陈死亡。之后,徐将陈的尸体推入水沟。被拘捕后,徐交代:“她太吸引我了。她的容貌、性格、脾气等我太喜欢了。我们二人到了不能分开的程度,但她不答应我和她生活在一起。”“陈嘴里吐出来的东西让我吃,我都无所谓,而自己的丈夫洗过脸的水让我洗脚,我都嫌脏。”“我与丈夫没感情。陈要嫁人了,她又不要我跟她一起去。我因为不能和她生活在一起,对自己的生活失去了希望,我自己宁可死去,但也不愿让她活着,就这样,下了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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