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着妻子婚内出轨异性生子,妻子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一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日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承办法官表示,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但其行为已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第五项中“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因此妻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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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抱养”孩子,竟然是自己与她人所生
1995年初,黄某与关某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登记结婚后一直未生育。2017年5月,黄某抱回一男婴,谎称是两名大学生所生,因无力抚养才送给自己抱养。关某信以为真接受该男婴,并悉心照料。
2020年下半年,关某从无意间发现的出生医学证明得知,该男婴系黄某与婚外异性胡某所生,身心备受打击和摧残,在无法接受该现实之下起诉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应履行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黄某在婚内出轨异性,并生育了孩子,不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而且有违道德准则,使关某精神上承受感情不忠的负担和压力,给关某身心带来严重伤害。黄某对导致双方离婚存在重大过错,关某没有过错,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下,黄某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经过法官释法说理,综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无过错方受到的实际损失、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黄某和关某就离婚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黄某给付关某离婚损害赔偿金2万元。
法官:符合《民法典》规定有权请求赔偿情形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
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上述条文采取列举加托底条款的模式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某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但其婚内出轨生子的行为与民法典第1091条前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相比,其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属于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黄某婚内出轨生子的行为是导致关某提起离婚诉讼的直接原因老公出轨如何起诉离婚,关某对此并没有过错,据此法院支持了关某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