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被告不接收材料、不到庭应诉,法院就不能判离婚?别天真了

俗话说:“宁拆千座庙,不毁一桩婚”,因为庙拆了可以再盖,神本来就是宽容的、博爱的。而毁人一桩婚,是毁了一个家庭上下几代人的幸福,造成的痛苦和过失无法弥补。不过,有时候冷静下来想想,对于有些婚姻,它存在或许只是让更多人承受无尽的煎熬,何不长痛不如短痛,果断的分开,给彼此一个新的开始。

但是,好聚好散在闹离婚的夫妻中不常见,很多闹到要离婚的夫妻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彼此多已视对方为敌人,恨得牙痒痒。钱财、子女的争夺以及内心的不甘心理造就的报复心等等,让彼此很难心平气和的沟通进而作出好聚好散的决定。有些人为报复,明知破镜难圆、已无和好的可能,却还抱着哪怕你怎么闹,我就不离婚,拖着你,对对方进行报复。殊不知,对对方的这种报复,何尝不是对自己的煎熬。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类人,一方已经对感情放弃决定离婚,进而诉诸于法院时,另一方抱着挽回婚姻或者报复心理,对法院的传票视而不见,拒绝接收法院递送的材料,拒绝应诉,拒不答辩,拒不到庭参加庭审等等。这是一种懦夫的行为,他们或许看到或者听到过一个信息,那就是离婚时双方必须都在,否则法院根本不能判离婚。基于这个认识,他们躲着、藏着,与法院玩着猫鼠游戏。难道真的通过诉讼离婚时,被告不到庭就无法离婚了吗?答案是:tooyoung toosimple。

他们能想到的这种方式,别人也可以想到,肯定也去做过,法院当然会遇到不少。但是,他们还应该想到的是,制定法律的那些人不是傻子,都是人精,这些人怎么会给他们留这么大一个漏洞让他钻空子。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早有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本文所指:离婚诉讼中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这条法律规定简单讲来就是,夫妻一方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时,如果被告不配合诉讼,即对法院的传票视而不见,拒绝接收法院递送的材料,拒绝应诉,拒不答辩,拒不到庭参加庭审等等,和法院玩躲猫猫的,法院可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材料,公告期为60天,期满即视为已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材料。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可以缺席判决。

这条法律规定简单讲来就是,法院已经通过合法途径向他们送达了相关材料,传唤被告到庭应诉。但是,经过法院合法的传唤程序后,对方仍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判决。

所以说躲着、藏着不接收相关材料就能阻止法院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吗?不能!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庭就能阻止法院判决离婚吗?不能!

当然,面对这种无赖式、不爽快的被告,如果通过诉讼离婚,可能花的时间相对比较久,因为中间还要加上60天的公告期等;费用也会有所增加,因为要交公告费等。但是,这种情况下要离婚,这些是必需的,要有心理准备。另外,虽然通过这种方式不会影响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的相关权利,更不会影响法院最终的判决。但是,为了法院更有信心、更加坚定的判决离婚,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还是要提前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搜集、准备材料,以便尽可能地缩小不确定性,缩短诉讼周期,尽早离婚。

因此,面对已无和好可能、一方表示坚决要离婚的感情,被告还是爽快、潇洒点,给彼此一个新的开始,千万不能误认为不接收材料、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法院就不能判离。相反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婚姻采取放任的态度,不但不能阻止离婚,反而加速婚姻的破灭。

好聚好散,彼此祝福

给对方、也给自己一个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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