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调解和好,原告撤诉的案件,在六个月以后再次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属于第一次起诉还是第二次起诉?有很多客户会问我这个问题,有一些同行朋友们也不太了解,会对此问题有所疑问。
今天咱们就聊聊,关于实务中离婚案件中申请了撤诉的这一次诉讼算不算已经起诉了一次离婚?
一、离婚案件中撤诉是什么意思?
离婚案件有一个与其他案件都不同的地方,必须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呢就是指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官会组织男女双方在一起谈谈话,先问问原告的意思,是不是下定决心要真的离婚啦,再问问被告的意思,同意不同意离婚这样。
离婚案件有一个约定俗称的规矩,就是不管被告同意不同意,只要原告单方面起诉离婚,起诉两次以后,一般80%的原告都能达到目的,顺利离婚,说白了就是决心坚定的一直官司打下去,几乎都能离婚。但也有的情况是,原告一时冲动,或者不太有主见,第一次起诉以后,法官劝了劝,自己意志也不太坚定,就同意离婚了,于是就申请了撤诉。
法律的规定是,离婚案件中调解和好的案件可以不用制作调解书,申请撤诉以后下一个准许撤诉的裁定即可。所以调解和好以后,法官一般会规劝原告撤诉,不太懂的朋友们可能就撤诉了,于是一不小心,变成未起诉过,也就是说,撤诉了以后,就不构成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后面还想要经过两次诉讼达到离婚的目的,那么这一次调解和好的诉讼,就不算一次。如果双方调解和好了,原告撤诉了,那么原告以后后悔了想要再次起诉,就得重新来,再打两次官司,总的就是三次。而且每次中间都要间隔六个月。离婚案件中的撤诉就是这么个意思。
二、为什么判决不离婚和调解和好都要经过六个月?
因为法条说了要经过六个月,咱们中国的《民事诉讼法》是这样说的:“第124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判决不准离婚还是调解和好申请了撤诉,你想要再次起诉,都要经过六个月,除非你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在这六个月期间你遭遇了家暴或者对方重婚、吸毒什么的,但是这一般不太可能。
三、判决不离婚和申请撤诉有相同、有什么不同?
相同点在于,这两者都是一次诉讼,说白了都是打一场官司,但是不同点在于,申请撤诉以后你想达到离婚的目的就要打三场官司,判决不离婚只用打两场。
四、相关案例检索结果
案例一:(2019)豫0581民初2297号
农历2002年11月份,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一星期后双方于农历2002年11月8日举行了典礼仪式,于××××年××月××日双方到林州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书,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互不了解,草率典礼,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双方分居已满2年,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郭益豪(15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女儿郭某2(10岁)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185元,至女儿满十八周岁为止。夫妻共同财产长城牌炫丽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车价款的一半1万元(该车现在总价值2万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借给被告弟弟郭平6万元,郭平已偿还被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现金3万元。原告曾起诉离婚,2017年4月27日,原告撤诉,现再次起诉离婚。请求法庭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与被告郭某1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农历十一月初八举行了结婚典礼,于××××年××月××日在林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3月1日原、被告生一子郭益豪,××××年××月××日生一女郭某2,现生子随被告生活,生女随原告生活。
另查明,原告秦某此前曾两次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2017年4月27日撤回起诉一次;2018年6月11日经本院(2018)豫0581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民事判决书、保证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均陈述自2016年3月份分居至今,期间原告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均未和好,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调解和好工作亦未果,原告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依法应准予离婚。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秦某与被告郭某1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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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判决可以看出,第一次原告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的那次诉讼不算起诉一次离婚,后面2018年起诉了以后法官判决不准离婚的才算一词,加上这次2019年的起诉,才算上第二次。
案例二:(2019)冀0184民初684号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6年生长女相瑞梦已经工作,2005年生次女相梦婷还在读书,二人因性格不和、生活习惯不同经常争吵,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无法共同生活,我于2017年底起诉离婚,经劝说撤诉后,二人仍无和好可能,从2017年1月二人开始分居至今,现再次起诉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
…………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结婚二十几年,且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彼此应懂得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互相体谅,和睦生活。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离婚理由尚未达到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谅解,被告及时改正缺点,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大局考虑,仍有和好的希望。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相某离婚。
根据以上判决可以推断出离婚诉讼新情况新理由,起诉离婚后申请了撤诉,就相当于未起诉过,不构成第一次起诉离婚,不会构成两次起诉中的一次,这也就算了,调解和好以后还想再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还不能起诉离婚。撤诉以后想坚定信念离婚还必须得再打两次官司。
相关案例还有:(2019)豫0305民初1490号
(2018)苏0621民初7569号
…………
五、结论
综上所述,如果各位朋友们真的想要下定决心离婚,就别轻易撤诉,不然一不小心就折腾的够呛,比普通离婚浪费个半年一年的不说,还耗费精力、时间,熬得你头发都会白,小Q见过有的离了13年才离掉的,也是细思极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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