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案件的几点体会

我到法庭自从办理民商事案件以来,至今已有将近4年的时间,遇到的最多的案件是离婚案件,法庭每一年受理的案件当中,有将近40%的案件就是离婚案,如此多的离婚案让我接触了各种各样的当事人,也了解了离婚原因的多样化和多元化,也总结了很多办理离婚案件的方法和经验。我的心里一直在想,挽救一对夫妻,就挽救了一个家庭,挽救了无辜的孩子,甚至还可能挽救两个家庭或者家族的矛盾,着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我们奋战在法律最前线的法律人的共同愿望。以下是我的几点体会,以期待和大家分享。

调解是我们办理离婚案件的首选

我们办理的每一个民事案件,一贯的做法还是首选调解,因为调解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便达到最好的案结事了的效果。尤其是离婚案件,这种关系到两个家庭或者家族的的民事案件,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了社会的稳定与否,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与否,这种案件在我们的最前线农村基层表现的极为明显。当看到和父母年纪相仿的人来离婚时,我心里就会隐隐作痛。让我无法理解的是,几十年的风风雨雨都走过了,而到了满头银丝的时候竟然诉来法院以了结夫妻感情。当看到和我同龄的年轻人来离婚,他们转身离开的一刹那离婚诉讼当事人死亡,是那样的坚决和不顾一切时,不免心情沉重。他们怎么就不想想当初的结合是多么的不容易,怎么就轻易忘记了当初的山盟海誓和彼此的约定,怎么就可以狠心地忽视孩子那绝望的眼神?·····。每当此时,我都会竭尽所能,试图抓住每一个有可能调解的因素促使案件能够调解。

如最近办理的一件案件,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唐某某2007年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认识后不久双方见了面,不久即同居生活。于2009年7月生育一女儿唐某某,2010年9月才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双方夫妻感情是比较好的,但由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加之被告经常打牌赌博,在酗酒后就打骂原告,并辱骂原告的家人,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产生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了解了当事人双方争执的问题后,主办人根据案件的事实,结合原告一到法庭调解,都是哭着调解的,原告一直要求离婚,被告承认错误后表示悔改,要求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在长达半天的调解过程中,被告都是哭泣着,而被告一直在承认错误。此时,抓住原告哭泣的面部表情,认为原告流露出的情感就是不想离婚,并话锋一转,质询原告为什么哭,说明其本身不想离婚的意思表示,当场要求被告认错,写下保证书,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动之以情(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晓之以理,兼以法律为准绳,推心置腹,将心比心的调解下,使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据法析理使当事人意会并理解可能的诉讼风险

离婚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当事人虽然起诉要求离婚,但由于双方夫妻感情的好坏是具有掩蔽性的,在外人看来是根本无从知道的,所以在提交证据时原告就有很大困难,或根本没有证据提交法庭,在这种情况下,能够调解结案更加好,在做了双方大量工作都无实际效果后,我们可以将法律内容告知当事人,打官司是讲究证据的,“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没有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诉讼请求绝对不会获得支持,就不可能判决离婚。如唐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最后被判决不准离婚。用法律和事实说话才是硬道理,在这种方式的作用下,很多当事人就会因此作出让步,为进一步调解并促使案结事了打下基础,或者当事人会自愿撤回起诉,也可以细化矛盾,尽量给婚姻家庭有和好的可能。

能拖则拖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尽可能的调解机会

离婚并不是简单的事情,它引发了很多的问题:不仅是夫妻双方问题还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还关系了双方家庭关系的和睦,家族间的和平共处,局部社会关系的稳定。对于到法庭来闹离婚的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很多,或意气用事、或家庭暴力、或一方有过错、或因为抚养孩子、家庭经济、或双方家庭人员的影响、彼此性格及夫妻感情等原因,在受理案件后,我们一定要先了解案件的事实,离婚的原因,对于已经达到离婚条件的案件,双方都有离婚想法的,我们就要及时予以办理,好合好散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原则,确实没有和好可能的案件再花时间去调解并不是明智的选择,很多案件我们立案当天就可以调解,有些当事人就是来法庭要一张调解书,所以这些案件我们在第一时间就可以办结。对于有些案件,双方到法庭其实并没有太大矛盾,仅仅意气用事,在处理时只要是在审限以内,我们大可以慢慢处理,先尽量平和双方之间的矛盾,给彼此多的时间考虑各自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了解夫妻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对于离婚问题双方内心到底持何态度,对于离婚后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方式,时间可以淡化很多激烈的对抗情绪,时间久了总会寻找到解决问题的妙方。

调判结合当判则判

对于离婚案件来说,法律是其最后的底线,法不容情,它不能约束人们的思想和情感,离婚案件仅靠法律是难以圆满解决的,但不用法律又是不可能的。在各种方式方法都无能为力时,我们只有依靠法律。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案件,我们不能久拖不决,而是应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才是硬道理。当然,对于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进一步影响农村局部范围稳定的案件,我们还是慎之又慎,尽量判决不准离婚可能效果更好。如在办理的原告文某某诉被告蒋某某、陆某某诉李某某两个案件,在第三次起诉到法院后,经过多次努力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离婚协议,前面两次都被判决不准离婚。

总之,社会是由许许多多婚姻家庭细胞构成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直接决定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一名身处基层法庭的民事法官,接触的是形形色色的各种当事人,听到的是来自最基层的群众的声音,在办理离婚案件时不但要精通法律,更要熟悉各地的风土人情世故,用心去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多方面去了解案件真相。对那些感情并未破裂的当事人,应耐心倾听他们的诉说,从婚姻的责任和义务方面多做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疙瘩,巧妙化解矛盾,尽力挽救婚姻危机。而对那些婚姻已经名存实亡的当事人,则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帮助他们妥善解决好老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尽可能帮助他们摆脱婚姻危机,从而开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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