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军人离婚的诉讼程序。
众所周知,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双方经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并且共同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另一种方式就是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在双方没有办法就离婚的相关条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首先就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呢?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法院管辖的问题。军人离婚诉讼在只有一方是军人和双方都是军人的情况下,管辖法院是不同的。接下来我们具体进行分享,在夫妻之间如果只有一方是军人,那么是由地方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军人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夫妻之间如果只有一方是军人的情况下,和普通的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标准是相同的。如果双方都是军人,那么双方之间的离婚诉讼则由军事法院进行管辖。
跟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这种情况下的管辖法院与普通离婚案件就完全不同了,只能由军事法院进行管辖,无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