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到底要不要撤诉?

很多当事人,包括律师同行们,都有这样一个疑问,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却找各种理由坚决不同意离婚,但原告的离婚意愿非常强烈,为了节约时间,要撤诉吗,毕竟审判法官也是这么劝,而且特苦口婆心?

解答这个问题,有三个潜在前提。

第一个,第一次起诉判离婚的可能不大。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重婚,与他人同居;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没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没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离婚事由;亦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对于这种初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个潜在前提是,审限长。目前法院案多人少,一审程序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以前一人独任审理是简易程序,三个月必须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后,一人独任审理也可以是普通程度,也要六个月的审限。正是由于案多人少,客观上案件也真的非常多,加上某些人的主观不作为,卡到最后一个月(第六个月)出判决的大有人在,就会造成,即使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也要到第六个月才拿到。再算15天的生效期,还要再等半年才能起诉,时间确实拖得太久。

第三个隐藏的前提是,第二次起诉到法院,法院判离的概率极高。虽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有明确的规定,但这是司法实践中的经验,第二次起诉,表明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如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通常表明夫妻感情已经无法挽回,人民法院一般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注意,这里提到的是第二次起诉,不是经判决不准离婚后。而撤诉可以大大节约当事人的时间,计算第二次起诉的间隔时间,是从拿到撤诉裁定书的当日开始起算。碰到比较麻利的法官,几十分钟之后,就可以拿到撤诉裁定书了。

有些人可能还是会有疑问,这一司法经验明显与民法典新增的这一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冲突。

其实并不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P264页的解读,

此条是对既往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法定的离婚事由,也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这种初次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诉讼简易程序,一方不同意,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对于6个月期满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表明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如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通常表明夫妻感情已经无法挽回,人民法院一般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在前述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增加这一新的规定,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规定显示,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命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另外,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即近两三年内当事人致力于解除婚姻关系,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当准予离婚。

上述是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几乎是原文摘抄。

我的分析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结案的方式不管撤诉还是判决,半年之后再次提起诉讼是法院判决的酌定条件,是司法经验的惯例。但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结案的方式如果是判决,且又有证据证明已经分居满一年,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充分条件,同时满足这一条件,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相同之处在于原告要求离婚的决心,感情已无挽回的任何可能。所以,如果是撤诉,还需要补充提供,两人关系一直没有改善,互不履行义务,没有任何和好可能的证据。

所以,如果原告的主要目的是离婚,要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最节约时间成本的方法是撤诉。那么在什么时候撤诉呢?有没有特殊情况呢?

长期奔赴在司法一线的都知道,法院案件实在太多,绝大部分案件,交到法院之后,法院会先安排诉前调解,离婚案件尤其如此。当然调解自愿,如果确实涉及一家庭暴力,需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和法院说明,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但是绝大部分的离婚案件是适合调解的,可以帮当事人节约一半的诉讼费,大量的时间,不严重破坏关系。更保况也就一个月嘛,碰碰运气也是可以的。

此阶段会出现几种可能。

如果此阶段,对方根本不愿意离婚,为了最大程度地节约时间成本,基本就可以撤诉了。

如果对方愿意离婚,只是因为孩子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可以进入诉讼立案程序,等待开庭处理。

如果在诉前调解阶段,被告同意离婚,但立案庭审时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怎么办?既然都到这个程序了,可以不撤诉,让法官直接判。当然也可以直接撤诉,毕竟是否撤诉,是原告的权利。

那么,还是有很多人会疑惑,第一次起诉是撤诉,第二次再起诉,就一定会判离吗?确实不是一定,但一般来说,会。这是一个不成文的法律规定,毕竟感情破裂的客观标准很难衡量,绝大多数确实达不到民法典规定的,但是感情破裂更多的是一种主观体验,据笔者了解,在昆明市五个主城区内,主审离婚案件的法官均认可,第一次撤诉,第二次起诉判离婚的大概率可能性。法官在劝说原告撤诉时,都会解释,你是第一次起诉,没有明显的证据能够证明,且被告不同意离婚,但是,第二次起诉一般就会判了。

其实,即使是撤诉,写撤诉申请时,如何写也是非常有讲究的。不要写考虑到感情尚可,有和好的可能,被法官劝说不想离,想继续过下去,再给被告一次机会。而是要写因没有充分的证据,需要再收集证据。

那么究竟是在诉前调解阶段撤诉呢,还是在确定开庭时再撤诉呢?

根据诉讼目标不一样,策略也不一样。

第一种,诉前调解阶段,对方不愿意调解,调解员通知原告立案。案件自动进入诉讼阶段,没有机会和法官见面,和对方面对面沟通,这种情况下,只能正式立案之后再撤诉。

第二种,诉前调解阶段,已经和法官和对方见过面,已经充分表达对于是否离婚,孩子如何抚养,共同财产和债务如何分割的意见,再决定撤诉。

第三种,对方不同意离婚或对方给予的条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需要查询对方的财产,原告需要在庭审中调查取证,调取对方银行流水。可以将对方财产调查清楚了再决定是否要撤诉。

所以,如果当事人离婚的意愿坚决,从节约时间的角度,仍建议撤诉后隔半年再次起诉。

附法律规定

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第(七)款: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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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华 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门主任;2020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昆明市官渡区青年联合会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云南农业大学模拟法庭指导老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业务范围:除常规婚姻类、继承类案件的诉讼处理外,还包括:高净值人士结婚、再婚全程指导;企业家隔离家庭财产的法律服务;特殊婚恋的非诉处理;协议离婚谈判全程指导;遗嘱继承的法律咨询和规划;家、家族、家族企业财富传承,结合委托人实际情况,从理论和实践出发,利用多重法律工具最大程度设计服务方案,并执行落地。擅长运用法律和心理学的双重技巧,通过敏锐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分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繁冗的家事纠纷,致力于在法律框架内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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