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焦点问题
在该案中,两个人在一个月内两次发生性关系,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直到第二次,发生完性关系之后,女生才提出报警。而男生也基于各种原因,积极与女生及其家属谈判,希望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赔偿了2万元。那么,男生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是不是强奸呢?
三、辩护意见
(一)自愿发生性关系,所以不是强奸
男生提出,他和女生早就是男女朋友关系了,发生性关系很正常,不是强奸。男生从来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和女生发生性关系。两人发生性关系完全是自愿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辩护人也提出,本案认定男生强奸女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该认定,应当宣告无罪。
(二)女生的陈述,是强奸
女生坚持认为发生完关系女人想法,她和男生是在社交软件上聊天认识的,后来男生开车带她出去玩,然后就在路上强行与发生了性关系。过了几天,两个人见面,男生再次将她带到宾馆,强行违背自己的想法,发生了性关系。因此,女生认为,她遭到了男生的性侵犯,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男生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三)法律上如何评价?
对于强奸罪,法律的规定非常简单(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男生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罪。所以,如果女生坚持认为自己遭到强奸,男生坚持说是自愿,双方各执一词,最终由裁判者来判断,究竟是不是强奸。
四、小结
裁判者会怎么来分析这样的问题呢?首先,男生有没有承认过发生性关系是强迫的,有没有认过罪。如果没有认过罪,则需要通过其他的证据来证明是强奸。如果男生认罪,或者曾经做出过认罪的笔录,则裁判者大概率直接认定男生构成强奸罪。
在本案中,男生归案后曾经作出过强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的笔录,导致其后面辩解是自愿的,辩解基本不再被采纳。因此,裁判者认定男生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