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为共享经济助力

□刘玮 董宗霖

国际保险和再保险的重要市场——英国劳合社于4月11日发布了一份关于全球共享经济发展与相关风险、保险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4•11劳合社报告”)。这份报告的主题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共享经济中应该由谁来承担风险?”。报告通过对于来自中国、美国、英国的共5000名消费者以及30多家共享经济平台的产品负责人进行问卷调查,从风险与保险的角度分析了共享经济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认为保险能够为共享经济助力,促使其更好地发展。

共享经济

早在1978年美国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Joe L·Spaeth)和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Marcus Felson)在《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一文中首次提出合作消费(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的概念,他们所提出的合作消费实质上等同于当前兴起的共享经济模式。

哈佛大学历史学和商务管理教授南希·科恩(Nancy F·Koehn)认为,共享经济是一种个体之间进行直接交换商品与服务的系统。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的郑联盛认为共享经济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思维方式和资源配置模式,通过闲置资源的高效再利用,替代了传统生产力成为供求矛盾的有效解决方式。

另外,还有各国学者提出的各种关于共享经济的定义。根据已有关于共享经济的定义,结合最新有关共享经济的文献资料,我们认为:共享经济是基于互联网甚至是物联网技术,在网络平台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转移物品使用权从而合理高效配置闲置资源的经济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共享经济中一般情况下存在三方主体,即共享产品的供给者、共享平台以及共享产品的消费者。其中供给者是指在平台上分享自己闲置的物品(例如房屋、汽车等)或者提供共享服务(比如遛狗)的人;共享平台是指提供共享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平台(比如Rabbit、Airbnb等);消费者是指共享产品与服务的最终用户(例如乘坐在Lyft提供的车上的人)。在共享经济中,供给者将自己的闲置资源放到共享平台上,消费者通过平台获得共享产品的使用权或者接受共享服务。而如Mobike或者ofo共享单车这种模式中,没有共享经济的供给者,当前也通常理解为平台方同时充当了供给者本身。当然,学界对于“共享单车”的这种分时租赁形式的经济是否属于共享经济仍存在争议。我们相对认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张影教授的观点,即共享经济的目的在于提高资源的平均使用效率。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广义的共享经济定义应该包括共享单车这种经济形式。除了共享单车以外,常见的共享经济形式有以UBER,滴滴打车为代表的共享出行,以Airbnb为代表的共享房间,以VaShare为代表的共享度假等等。时至今日,共享经济已经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近年来,共享经济作为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涌现的新业态,正在加快对部分原有产业改革,而这样的快速发展让共享经济成为各界最关注的新型业态。如今,单车、充电宝、雨伞、床铺、书店、汽车等各领域都在发展共享模式。根据普华永道的相关估计,2014年全球共享经济规模约150亿美元,预计到2025年共享经济规模将增至3350亿美元。然而,通过劳合社的调查报告我们看到,全球仍有37%的受访者表示从未使用过共享产品或服务。

根据4·11劳合社报告,尽管与英国(39%)、美国(49%)相比,中国的这一数据较低,但仍有25%的中国受访者表示从未使用过共享产品或服务。在供给方面,全球仅有16%的受访者表示曾通过共享平台提供过产品或服务。仅有8%的美国受访者、13%的英国受访者、以及25%的中国受访者参与过共享资源或服务的供给。所以,尽管共享经济现在已经有了较大发展,但是,目前共享经济还有很多需求和供给尚未开发出来,共享经济的市场还有很大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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