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报】林孔团 蒋耀辉:构建共享经济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共担体系

构建共享经济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共担体系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9-04-18)

林孔团蒋耀辉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促进共享经济健康成长。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的数据可知,2018年我国共享经济交易规模2.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41.6%,共享经济正在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新动能。然而,在过去的一年中,共享经济的部分典型业态被曝出许多负面新闻因而引发了社会的争议。从一定意义上说,共享经济利益相关者在履行社会责任时的行为失位从而造成负面后果。因此不能因为非必然产生的成本而彻底否定共享经济是潜在的经济增长新动能这一命题,更多的是要探究共享经济发展中产生社会问题的根源,以社会责任共担体系为工具促进现有问题的解决并且防范新问题的出现。

逐步建立共享经济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共担体系的构建逻辑。共享经济发展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利益相关各方出现责任失位行为而造成的结果,责任失位行为具体表现在政府监管滞后、企业过度竞争、用户使用不当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每个利益相关者都有义务对自己的失位行为负责。客观而言,部分利益相关者可能缺乏能力或动力去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因此需要利益相关各方进行协同。

为建立共享经济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共担体系,首先需要通过理论探讨和实践分析厘清共享经济利益相关各方在发展中所需承担的社会责任,划分责任归属;从全国和全产业链角度进行顶层设计,从国家层面以规章制度的形式根据共享经济利益相关各方的责任归属和要素禀赋规定其社会责任;政府提供制度供给,由职能部门提供监管供给,通过制度供给、监管供给提供外部动力,推动外部性责任问题内部化,形成个人和企业自律;以政府规制、行业自律、思想教育和社会舆论为工具防止共享经济利益相关者出现行为失位问题;通过思想宣传和社会舆论等进一步形成内外合力,以行政处罚、惩戒失信等手段对共享经济利益相关者行为失位进行惩罚,最终演化为行为自觉。

政府在责任共担体系中的角色:顶层设计、制度供给和监管供给。政府对于经济体中的主体和主体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具有惩治责任。政府应该被作为社会责任共担体系的顶层设计者,制度供给的主体是政府共享经济的构建,监管供给的主体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享经济作为一种较新的业态,在早期由于受到了大量资本的追捧,其发展速度较快,且发展态势变化较为迅速,政府较难从中提前捕捉到问题并且迅速做出反应,因此早期的政府监管略显滞后。早期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政策监管的内在逻辑为:问题A显现—进行规制—问题B显现—进行规制。基于问题解决逻辑的政府规制容易落入滞后性陷阱之中。

为解决政府监管中遇到的问题,需要中央政府层面通过制度规定进行顶层设计。通过制度与法律建构规制、监管和惩治体系,规制强调事前设计,监管强调事中调节,惩治强调事后干预。具体措施方面,政府本身应针对共享经济中不同业态的规制和监管进行机构变革,共享经济中不同业态的规制和监管部门应明确,让用户投诉有门,让运营企业有规可依;针对共享经济用户,应从国家层面对共享经济用户故意破坏等行为进行惩罚,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将规范使用共享经济产品的要求添加在内;针对运营企业,应加强监管并加大奖惩力度,为企业积极参与社会责任共担体系提供外生动力,帮助建立关于共享经济发展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帮助建立共享经济行业自律组织等。

运营企业在社会责任共担体系中的角色和承担逻辑:监管对象和监管主体。共享经济运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终目的在于: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手段向市场换取一定收益共享经济的构建,而不是追求垄断势力带来的超额利润,公益性应大于盈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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