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总是伴随着纠纷,夫妻生活在一起多年,自然有许多东西已经不分彼此,如今要分开,自然也要做个了断,各自拿走属于各自的东西,但离婚的双方一般都认为对方有错,因此在财产等方面总是无法完成分割,因此纠纷就产生了。
而在离婚时,除去财产,纠纷最集中的可能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双方到了离婚的地步,他们之间的矛盾自然是无法调和,巴不得快点分开,但孩子毕竟是亲生的,自然是无法轻易割舍,那么在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又当如何进行确定?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河南许昌建安区的苏某与姜某原本是一对夫妻,两人原本没打算结婚,但2013年时,姜某为苏某生下了儿子小苏,因此两人不得完婚。但结婚短短一年时间,两人就开始矛盾不断,甚至还开始分居生活。
直到2018年,两人之间的关系还是没有丝毫缓和,仍保持分居状态,苏某认为两人再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只会是一种折磨,于是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的请求,虽然两人已经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超过两年,符合诉讼离婚的要求。
但法院还是没有批准两人离婚,因为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的原则是先进行调解,如果认定夫妻之间没有了调解的余地,法院才会判处两人离婚。而法院认为苏某与姜某之间的矛盾并非原则性问题,并非无法调和,而且两人的儿子不到六岁,因此不支持他们离婚。
苏某也只能暂时作罢,但之后他与姜某之间也没有任何试图缓和关系的迹象,反倒是2021年1月,苏某再次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的请求,他认为自己与姜某之间的矛盾已经无法调和,而且两人已经分居多年,且距离上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已经超过一年时间,且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这次提出离婚,法院应当支持。
除了离婚,苏某还提出了一条诉求,他请求法院判处姜某赔偿给他五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这是为何?原来就在前不久,苏某在姜某的社交账号中发现了她与另外一名男子的亲密照,因此他认为姜某已经出轨,如今他要求离婚,姜某属于过错方,有责任对他进行赔偿。
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苏某的诉求?首先是他离婚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老公出轨非要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2018年时,苏某曾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请求,但被拒绝,如今距离判决已经超过一年(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而且在这一年里,苏某与姜某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因此苏某再次提出离婚,法院应当支持。
然后他提出的赔偿,根据苏某的观点,他认为导致两人离婚的原因是姜某出轨,因此他要求的赔偿就属于离婚赔偿,而离婚赔偿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 请求人无过错。
很明显,如果姜某出轨属实,那么苏某与姜某之间的情况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但仅凭几张照片并不能证明姜某存在出轨的行为,而且姜某称这几张照片是在与苏某结婚前拍下的,她并不存在出轨的行为。
最后法院认为苏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姜某出轨,驳回了他的赔偿请求。除了这两个问题,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也是最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在上诉时,苏某明确表示,他希望法院能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姜某,他会每个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给姜某,直至小苏成年。
但法院在判决是还是决定尊重小苏自己的意见,最后他表示愿意跟着妈妈生活,所以法院将小苏的抚养权判决给了姜某。在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其实是有一定原则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当然,离婚对孩子的打击是非常大的。
为了孩子,更为了家庭,夫妻之间还是要保证互相忠诚、理解与包容,这样才能够将婚姻经营好,否则就只会伤害到身边的人,若是实在无法继续相处,非要离婚不可,那时也一定要考虑到孩子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