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任审判(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被告于2000年3月自由恋爱,于2004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2月12日育有一子李**,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法院解决。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导致感情破裂沈丘离婚诉讼李晓伟,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由原告自行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沈*辩称,不同意离婚,我对原告还有感情,双方感情没有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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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自由恋爱,于2004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08年12月12日育有一子李**(现就读于×幼儿园),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对方无重大过错,被告表示愿意缓和与原告的夫妻关系。另查明,这是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李**出生证明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均认可对方无其他重大过错,被告亦同意继续改善与原告的夫妻关系,现双方未达到离婚之法定要件,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互谅互让,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共建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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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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