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有的网友提问:离婚冷静期是否适用于诉讼离婚?对于这个问题,或许很多非法律专业人士不太明白,今天就来分析讲解一下,希望能对大家增加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掌握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我国《民法典》新规定的一项离婚限制条款,这在以前《婚姻法》中是没有的。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本条第一款就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即三十天。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如果有一方后悔、不愿意离婚,那么,可以在三十日内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撤回,则双方的夫妻关系仍然存续,没有下一步;如果不撤回,则需要考虑下一步。如果双方态度坚决、都希望离婚,则需要在新的三十日内向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有一方后悔、不愿意离婚,则可以不去申请发给离婚证,因为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视为当事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的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如果双方态度坚决、坚持离婚,都去申请发给离婚证,则民政局经过审查,发给双方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
延伸一下,对本条的理解,概括起来,就是前后两个三十日【严格来说,是30+天,不超过60天(不考虑节假日情况)。理论上,第一个三十日届满,然后马上去申请发给离婚证,是否可以?可以,当然需要考虑工作日、节假日情况,如果第一个三十日届满,然后遇到节假日、民政局工作人员不上班,则需要顺延。前后能否超过60天?不可以,因为如果超过60天当事人双方没有去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跑民政局两趟,第一趟是申请离婚登记,第二趟是申请发给离婚证。这就是本条协议离婚限制条款的基本内涵。
二、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目的
法律为什么要设立离婚冷静期呢?立法目的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冲动、盲目离婚。婚姻是家庭的细胞,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离婚问题看似只涉及夫妻双方,实则牵扯面很广,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老人、三个家庭(夫妻的小家即一个家庭、夫妻各自父母即两个家庭,如此说来就是三个家庭)、财产关系等,纷繁复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不可儿戏。在此,我们可以将以前的《婚姻法》与现在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一个对比,这样更加直观一些。【说明: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婚姻法》即同时废止】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很明显,之前的《婚姻法》关于协议离婚,程序非常简便、快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达成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民政局办理。而《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之后呢?协议离婚就没有这么简单了,而是给当事人增加了很多“麻烦”:除了双方亲自去申请离婚登记之外,首先是需要等待三十日,即离婚冷静期、思考期,看看是否有人后悔、是否都想好了;如果在此期间没有人后悔,则双方才可以约好一起去申请发给离婚证,而且必须在新的三十日以内去申请发给离婚证,不能过期,否则此前进行的离婚登记申请“作废”。
三、为什么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离婚诉讼6个月后再起诉,但其中也涉及不少理论和实践问题,我们来捋一捋。【说明:本文探讨的前提是法律层面的规定,即目前法律并未规定诉讼离婚有离婚冷静期,只规定了协议离婚有离婚冷静期,但并不等于诉讼离婚绝对没有离婚冷静期,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制定的相关司法政策或文件中就提到了离婚冷静期,比如《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当然,这种离婚冷静期的设置,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一,法律适用。离婚冷静期规定在协议离婚或者叫行政离婚里面,而不是规定在诉讼离婚里面,所以,离婚冷静期就依法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这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的,从现行法律来看,如果诉讼离婚适用离婚冷静期,就是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立法目的。前已述及,离婚冷静期主要是为了弥补此前协议离婚双方考虑时间不够、程序过于简单的不足,从而防止当事人冲动离婚。相比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程序更加复杂、时间更长,故没有必要再设立离婚冷静期。这个方面下面接着阐述、展开。
第三,诉讼离婚没有必要设立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双方自愿,没有纠纷。而诉讼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在是否同意离婚、子女归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财产如何分割、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等方面存在纠纷。从诉讼程序设置来看,一审简易程序一般是三个月,普通程序一般是六个月,甚至有的离婚案件需要经过二审、再审,在这样耗时较长的诉讼程序里,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不需要再单独设立离婚冷静期了。【当然,上述审限是一般情况,不包括撤诉、调解结案等特殊情况】
举个例子,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原告不想离婚,可以撤诉,法院可以调解不离婚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虽然原告坚持离婚,但证据不足,法院还是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双方当事人有充分的思考时间,法院法官也会做当事人的工作,就没有必要另外设立离婚冷静期。从工作准备来看,诉讼离婚,当事人或者请律师,或者不请律师,原告方需要写起诉状、提交证据材料、出庭、参加调解等,被告方需要写答辩状、提交证据材料、出庭、参加调解等,双方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一般来说,如果原告方离婚的意愿不坚决,他/她也就不会起诉。所以,诉讼离婚比协议离婚在程序上更为繁琐、工作量更大,没有必要设立离婚冷静期。
第四,诉讼程序能够一定程度抑制冲动离婚。前已述及,诉讼离婚耗时更长、当事人付出的工作量更大,可以说是耗时耗力耗神,另外,原告起诉需要交纳诉讼费,双方当事人如果请律师还需要支付律师代理费,这些诉讼成本,能够一定程度上抑制和防止当事人冲动离婚。
第五,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协议离婚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当然,此处的意思自治打个双引号,因为婚姻问题涉及人身、身份关系,不同于财产关系等方面的意思自治),根据此前《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就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民政局主要是进行形式审查。
而诉讼离婚呢?与协议离婚不同。诉讼离婚更多体现的是公权力的介入,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进行的是实质审查即审判。诉讼除了当事人双方即原告、被告之外,还有第三方即法院(法官)的介入和参与,法院居中裁判。法院立案、送达、开庭、调解等程序,都需要当事人亲自参与,这比之前当事人达成协议跑一趟民政局就离婚“繁琐”多了。再者,诉讼程序有专业人士即法官的审核把关,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当事人冲动离婚。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诉讼离婚也没有必要设立离婚冷静期。
小结
综上,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协议离婚中的冲动、盲目离婚,是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必要限制。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有所不同,耗时更长、程序更多、公权力介入更充分、当事人亲历性更强、冷静思考时间更多、实质审查更充分,故没有必要单独设立离婚冷静期。【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诉讼离婚有离婚冷静期,但并不等于将来法律不会规定诉讼离婚有离婚冷静期,即如果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诉讼离婚设置离婚冷静期效果更好,则有可能会把这个经验上升为法律。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本文探讨的前提是现行法律规定】
笔者一贯主张理解记忆,道理搞懂了,法理弄明白了,这个法律知识点也就自然而然记住了,这个法律条文的大意、核心、精神也就记住了,也能活学活用,故没必要死记硬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