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权限来源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六十二条。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分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二种。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开展辩论、或申请回避、进行财产保全等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而特别授权,即代理人非但有一般授权的权限,而且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即有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那么,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究竟应如何确定呢?
关于对婚姻家庭案件中有关财产权纠纷,委托人授予诉讼代理人具有特别授权权限是没有什么异议的。但对涉及身份权的案件,如离婚纠纷、变更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等,委托人是否可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呢?引起这些争论(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主要还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二条,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除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为有这个特别限制。但没有规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只有一般授权。因此,一般的离婚纠纷案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均为一般代理。久而久之离婚诉讼代理人委托书,离婚案件中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成了约定俗成,几乎成了法律外的特别规定。
个人认为,其实委托人在离婚案件中也是可以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只有一般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