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担心另一方会将财产转移,并且会侵害自己的利益,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程序,这个程序由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方式限制被告转移财产,让法官在判决以后被告还有财产可以执行离婚诉讼 财产保全,那么法律对离婚案件财产保全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法律对离婚案件财产保全的规定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二、财产保全之担保方式
1、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2、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3、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三、诉讼财产保全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综上所述,对于离婚诉讼中提起财产保全的制度大部分是由民诉法规定的,并在法律里规定了当事人如果是在诉讼前提起的保全(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那么在提起保全后的30天内必须要起诉,如果没有起诉那么法院将自动撤销保全措施。以上就是“法律对离婚案件财产保全的规定”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