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新情况新理由之认定

作者:日期:2014-10-25原告苏某与被告薄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2012日登记结婚,但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家庭因筹备婚礼事宜发生纠纷,导致双方家庭成员多次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又因结婚事宜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分别于2013月、2013年11月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感情基础尚可,故于2014月17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苏某要求与被告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双方及双方家庭成员多次因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薄某到原告苏某工作单位找原告苏某理论,导致原告苏某单位领导多次找苏某谈话离婚诉讼新情况新理由,后苏某迫于压力辞职。并于2014月14日以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在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薄某的婚姻关系。【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设置六个月时间限制原告的诉权,维护婚姻的稳定。降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认定标准,易使家庭及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苏某与薄某在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虽仍有争吵(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但仍属于夫妻之间为缓解双方紧张关系,在沟通过程中发生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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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虽然辞去其工作,但也属于其主动辞职。不可将此种情况认定为法律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二种观点认为,从立法目的角度而言,法律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有利于稳定和改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六个月内人民法院不接受原告的起诉是有必要的。但是人身关系毕竟不同于财产关系,它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而感情又会发展变化,因此在六个月内如果出现新情况,或原告持有新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告苏某多次起诉到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多次发生争吵,且双方的离婚纠纷已经影响到当事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故应当将其作为新情况、新理由,受理原告苏某的起诉。【评析】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且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争议,原因在于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新情况、新理由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所以实践中,对新情况、新理由的认定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由于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也导致宽严相失的问题。对新情况,新理由认定标准过宽或过严,都会使法律规定被束之高阁,成为摆设,使立法目的无法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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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过宽泛,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法规避法律关于新情况、新理由的规定。若认定标准过于严苛,当事人无法以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重新提起诉讼,此规定亦无存在的必要。因此,准确把握新情况、新理由的认定标准,不但是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需要,亦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维持家庭及婚姻关系稳定。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新情况、新理由:第一,新情况、新理由产生的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可知六个月之起算点应当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及民事裁定书生效之日算起。第二、新情况、新理由的认定标准。维持婚姻关系案件,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有利于稳定和改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婚姻关系建立于一定感情基础之上,而感情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规定六个月的限制期限,体现立法对婚姻的慎重态度,意在让原告方深思熟虑,避免一时冲动。同时,在于希望随着时间推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得到缓和,感情能进一步深化,从而放弃离婚之意愿。因此,原告在六个月内以新情况、新理由要求离婚的,原告所持的新情况或新理由应当是使得立法缓和双方关系之目的已无实现可能的情况或理由。即新情况、新理由的出现使双方感情不但没有缓和,反而进一步恶化。(重庆律师事务所.lvshi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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