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的真相:离婚诉讼千万不要轻易撤诉

最近遇到一桩离婚案件的咨询。被告女方拒绝签收法院传票,躲避法院工作人员,拒听原告电话。对于离婚问题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表态。而作为原告希望早日了结官司,但面对女方的极不配合,法院表示要么公告送达,要么建议原告撤诉,6个月后再次起诉。原告咨询两个问题:一、撤诉是否有风险 二、第二次起诉能否顺利判离。笔者的答复是:一、撤诉存在一定风险 二、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但在实务中,被告如果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那么法院也有可能不判离。今天的话题重点来谈一下撤诉的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撤诉分为两类(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一类是原告申请撤诉,一类是视为撤诉。视为撤诉主要是指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原告未到庭。这一类不在我们今天讨论之列。原告申请撤诉,主要分三大类原因:一、被告向原告写下保证书,希望得到原告谅解,原告与被告和好而申请撤诉;二、原告与被告离婚意见达成一致改为协议离婚而申请撤诉;三、原告因特殊情况,比如被告拒绝出庭,为提前进入第二次离婚起诉而撤诉。

离婚撤诉的法律后果

一、原告撤诉后,等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属于未诉状态。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离婚诉讼撤诉申请书,仍然视为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法院不判离,那么原告还要再进行第三次起诉。

二、原告撤诉后,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必须要过六个月。(如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不受六个月限制,但实际中新情况、新理由的举证非常困难。)

三、原告撤诉后,可能涉及对方过错的证据被毁损或收集离婚的新证据更加困难。

四、原告撤诉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可能显失公平。

五、原告撤诉后,本次诉讼程序终结,如再次起诉,诉讼审理期限重新计算,无形增加离婚诉讼的时间成本。

原告的离婚撤诉申请,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审查,但只要不存在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也不存在胁迫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准许。但一旦撤诉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我们可以看出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一方增加当事人再次离婚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再次起诉离婚的难度。

除了原告与被告和好的情形外,离婚撤诉还是不要轻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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