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共享经济引发的社会关注越来越多,政府、平台企业、研究机构对共享经济的理论思考也更加理性与深入,但与快速发展的实践相比共享经济难点,理论研究仍显滞后,难以有效支撑政府的政策制定、行业监管以及企业创新实践的需要。
■本报记者 张娜
2月27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司、政策研究室指导,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共享经济思·享·汇”第二次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专家、企业代表围绕“共享经济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共享经济需要新的协同互利的新经济理论支撑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在共享经济领域,快速创新实践与理论研究滞后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尽管共享经济引发的社会关注越来越多,政府、平台企业、研究机构对共享经济的理论思考也更加理性与深入,但与快速发展的实践相比,理论研究仍显滞后,难以有效支撑政府的政策制定、行业监管以及企业创新实践的需要。
“共享经济需要新的协同互利的新经济理论支撑。”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原理事长杨培芳认为,应深入研究共享经济的相关理论问题,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够从根本上明确它的属性和社会定位。他建议,共享经济不能采取一种运动式的发展方式,即发展三到五年就不了了之了,而应该从理论和制度层面来厘清一些基本问题,真正促进共享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应让共享经济成为未来信息社会的主体经济。
“新经济的发展,不仅仅需要市场这只手,共享经济企业应有研究、制定新规则,甚至参与社会协同治理的责任。”杨培芳认为,共享经济应成为社会化企业,所谓社会化企业,就是以社会利益为首要目标的企业,与一般的商业性企业相比较共享经济难点,这样的社会化企业应该有四个不同的特征:一是不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坚持以低费、微利的经营模式普惠大众;二是要承担社会安全、公共环境,以及诚信建设等更多社会责任;三是具有社会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性质;四是要取得权威机构的认证,并享有法律政策优惠。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陈煜波对杨培芳的上述观点表示赞同。他说,共享经济的平台具有准公共品的属性,这和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有关系,在中国市场经济没有完善的时候一下进入到共享经济或者信息经济,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补很多的短板。
他进一步分析说,中国从小农经济到市场经济还没有完善,市场经济的基本设施还没有完善,比如,最基础的信用,信用是市场经济无形的基础设施,要达到市场的有效,必须解决市场信息的不对称问题,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需要非常完善的法治环境和信用基础。现在,中国的共享平台正帮助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同时,这也要求共享平台必须提供公共品。所以,在这个角度上它的社会责任是不言而喻,既然是提供一个准公共品,过去纯粹的利润最大化企业,可能就不太一样。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在当天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以下简称“报告”)中指出,如何界定平台企业责任和平台企业垄断行为是当前共享经济理论研究的两个难点。近年来,社会各界围绕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市场竞争行为、用户社保与税收抵扣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但一直没有形成共识。平台企业也面临着反垄断合规的风险和挑战。
对共享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应区别对待
在研讨会上,谈到对共享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理解,国家信息中心原常务副主任杜平说,共享经济和非共享经济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对他们的社会责任的要求也要有区别。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所长高世楫在发言中说,社会责任可能对应的是法律的义务,法律义务是硬元素,社会责任是软元素。他认为,包括共享经济企业在内的社会责任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要做守法的模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有企业要做到合法经营,照顾员工,保护消费者,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二是遵从更加严格的社会性监管,在共享经济领域的新兴企业,在有能力的条件下要率先采用世界上最严格的社会性监管规则。三是共享平台企业要更多地创造外部性。在有能力的条件下要多投入研究、开发、创新,让其他国家搭我们生产的便车。四是有钱之后多做慈善,有利润或者有了超额利润,要更多地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