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诉讼离婚新规,二次离婚诉讼何时起诉为宜?

我们民法典对协议离婚规定了离婚冷静期,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诉讼离婚的规则,也有了新的变化。

那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当然,这一条也是沿袭了以往的司法解释(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具体见1989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也正是基于该司法解释,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旦首次离婚诉讼判不离的,当事人隔半年后再次诉讼的,法院一般都判离。背后逻辑为:半年的禁止诉讼期+半年的二次诉讼普通程序审限=一年=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离婚。

本次民法典将原有的司法解释在经完善后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这背后又有哪些变化?我们在进行二次离婚诉讼时,又需要做哪些调整?

二次离婚诉讼

不知道大家怎样思考这一问题,就我而言,这个规定起码有这样的变化:

一、法院判定离婚的依据由认定情感破裂程度转变为分居时间认定。

在以前的司法解释中,首次诉讼法院判不离后又分居满1年,这是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一种认定标准,是用来判决离婚的参考因素。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你即使符合该情形,按照原有的司法解释,法院也不一定会判你离婚。

因为该情形是法院可以判离的参考情形,而不是应当判离。换句话说,即使你符合了该情形,只要法院认为你们的感情有和好的可能,法院依然是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的,这也是为何有些人打了多年离婚诉讼,法院依然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因所在。

民法典对该情形的规定变化,是完全独立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认定标准的,也就是说二次离婚诉讼,你只要符合了这个时间要求,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而不是可离可不离。

对符合该情形的离婚诉讼,法院的审查重点将由认定感情破裂的程度转变为认定分居时间是否满1年,这一情形完成了从情感破裂程度认定到时间认定的转变。

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减轻,由举证证明感情破裂程度转变为举证证明分居时间。

按照原有的司法解释,对于因该情形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具体构成为:举证证明首次诉讼离婚法院判不离+不离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大家可以很明显的感受到,这个举证责任标准是很高的,很多人在举证的时候是忽略了对最后一个情况的举证,而只去证明前面几种情况,这就导致了有些人在感慨,明明首次诉讼离婚判不离后,我已经分居满1年了,为何法院还是判不离,原因在于最后一个证明标准,你的举证力度还不够,没有明确证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

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对于因该情形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具体构成应为:举证证明首次诉讼离婚法院判不离+不离后分居满1年。

即,当事人只需要证明分居满1年即可,无需再对其他内容进行举证,举证责任大大减轻。

三、该规定变化会对我们实践有什么影响?

我们可以预见的是,对于因符合该规定而提起离婚的,重点是在于分居满1年这一时间标准的确定,即分居+满一年。

一般而言,分居标准为:无共同居住生活+无性生活+无经济往来;分居满一年标准为:两人在不同地点生活满一年,如居住证明、居住证、当事人自我陈述等。

除了对证据收集有所变化外,特别提醒的是二次离婚诉讼提起的时间。一般而言,离婚诉讼可能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

问题来了,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诉讼可能会被适用简易程序的,想要符合该情形而离婚的,建议在首次诉讼判不离的九个月以后提起,加上诉前、诉中调解期限,这样在判决时才可能符合分居满1年之标准。

而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离婚的,考虑到诉前、诉中调解期限,当事人可以在首次诉讼判不离满六个月后提起离婚诉讼,或者时间稍有推迟为妥。

对该情形,我们就简单解读到这里。民法典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及时了解法律动态,让我们的生活少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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