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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桩离婚官司引起了人们对“离婚冷静期”的热议。
3月3日,原告汤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醴陵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女儿汤某某并非亲生,同时提出包括判决离婚、房产分割等9项诉讼请求。被告付女士辩称,同意离婚,但现有房产虽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却由被告父母出资为付女士所购,若房屋不能判决归自己所有,则不同意离婚。
4月30日,汤先生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驳回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书称: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两人能够慎重考虑、理性对待,相互关心,相互体谅,共同协作,努力维系家庭,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且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判决结果一出,网友不冷静了。有人说:我有点搞不懂道德和法律了。还有人疑问:孩子都不是自己的,修复啥感情?甚至有人表示:别怪现在年轻人恐婚,就这样,怎么给大家信心?
图为判决书截图。(图片来源见水印)
本期张玲说法,我们邀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刘亚娟律师聊聊“离婚冷静期”以及离婚房产分割话题。
Q:记者:什么是离婚冷静期?该案中,从3月3日汤先生提起离婚诉讼,到4月30日法院驳回请求计算,已超过民法典规定的30天的离婚冷静期。请问,离婚冷静期到底是怎么算的?
A:刘亚娟律师: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规定的一项新制度,针对的是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离婚的情形。我们不应随意扩大到诉讼离婚,因为诉讼离婚本身就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往往当事人走到法院这一步,都是思量许久的。而到了法院后,从立案到开庭又需要数月。在此情况下,尤其是在符合法定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或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强行要求双方再冷静,不合情理和法理。
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第40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仍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才可设置。而事实上,根据以往的经验,除非双方达成调解,绝大多数离婚案件是很难在三个月之内结案。因此,整个诉讼流程的设计,已经给了当事人足够冷静的时间了,无须再通过判不离的方式来强行冷静。
Q:
记者:据了解,2020年12月4日,民政部表示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为何此案法院还以离婚冷静期为由驳回汤先生的诉求?
A:
刘亚娟律师:此案本身并非明确符合应当判离的情形,从常理上来看,人们普遍认为婚外出轨生子应当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且本案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离婚,判离似乎更合理。所以我猜测北京法院离婚诉讼单图片,法官可能从内心的价值观考虑而做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
刘亚娟律师表示,离婚冷静期是针对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离婚的情形。
Q:
记者:如果有证据表明,男子确实并非孩子生物学上的父亲,此情形是否符合离婚要求?
A:
刘亚娟律师:暂且不考虑妻子是否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单就此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来看,已经给丈夫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认定为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更符合人们普遍的价值观。
Q:
记者:非诉讼婚姻冷静期过后,如果夫妻双方仍坚持要离婚,下一个程序是什么?
A:
刘亚娟律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对这个案子的当事人而言,在此次判决之后要保持分居状态一年,就符合法定的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了。实际上经常有人都已经起诉离婚了,还在一个房子里面分房居住(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这样确实是很难让人认为是感情破裂了。
Q:
记者:若房产被登记在双方名下,但由被告父母出资购买,该判给谁?
A:
刘亚娟律师: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没有特别声明是赠与给其中一方,那么离婚时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父母的出资根据证据的不同可能被视作赠与或者借款。
在房产份额分配上,律师从诉讼策略上一般是请求法官酌情多分给出资的一方,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就有我方当事人酌情分得六成,且父母的出资按借贷处理的。
刘亚娟律师接受深圳新闻网“张玲说法”栏目采访。
关于刘亚娟律师刘亚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先后从事警察、律师之职。在多年的律师职业生涯期间,已成功办理数百起民事诉讼案件,其中尤以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和房地产法律事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铺租赁纠纷、小产权纠纷、合作建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房产继承等)为主要研究领域,并尤其擅长处理该领域内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业以来已累计为客户提供数千起该领域内的法律咨询,并已成功办理数百起涉及家事、房产类的诉讼及非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