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调解笔录中,一方已同意配合改姓,但又拒不配合,怎么办?

素材来源: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1288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周绍熔与被告丁丽珍因协议纠纷状告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因夫妇爱情不和以及被告私自将女儿登记为男方姓氏,导致上诉曾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控告结婚。2019年2月15日,双方在余杭区人民法院组织下进行了调处。经调处双方达成如下调处合同:

一、原告周绍熔与被告丁丽珍自愿结婚;

二、婚生子丁铭轩由上诉周绍熔扶养,抚养费由上诉周绍熔自行承当;被告丁丽珍自2019年3月起有权探望婚生子丁铭轩,每月探望二次,具体时间、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登记在被告丁丽珍名下的车牌号为浙K×××××荣威360蓝色面包车归上诉周绍熔所有;

四、被告丁丽珍于2019年5月15日前配合上诉周绍熔代办上述第三项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

五、原告周绍熔支付被告丁丽珍上述第三项汽车的财产溢价款15000元,于2019年5月10日前还清;

六、原告周绍熔与被告丁丽珍各自的债务债权由各自享有和承当;

七、双方就夫妇共同财产无其他纠纷。

其中,调解笔录中,原告提出“要求被告于2019年5月15日前配合上诉周绍熔改姓,被告丁丽珍表示同意,如被告丁丽珍不予配合,要求被告丁丽珍支付违约金10万元”离婚诉讼庭审笔录,被告表示同意(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但因改姓事宜不属于法庭管辖事宜,双方均同意将该要求记录在调解笔录,但不纳入调解书内。

现上诉因被告未配合其代办丁铭轩的改姓手续,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恳求能够获得法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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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调解口供中虽未明晰约定要求被告配合上诉代办的是丁铭轩的改姓手续,但结合调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调解口供的上下文意以及上诉在诉称中已提到丁铭轩的姓氏问题等事实,可认定被告配合上诉代办丁铭轩改姓事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双方已在调解笔录中约定改姓事宜不纳入调解书内,故被告觉得刑事调处书中归纳的调处意见中未包含改姓事宜,故改姓事宜非双方最终调处意见的主张理由不创立,不予质证。

最后,原、被告双方在调解笔录中达成的,关于被告配合上诉代办丁铭轩改姓事宜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被告至今未迟延履行其义务,且在庭审中明晰表示不会配合,已构成毁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讼恳求,理由创立,予以支持。

【王伟华律师说法】

原被告结婚的重要诱因是,孩子的姓氏被落户成了被告的姓氏,后上诉胜诉结婚,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处意见,约定被告需配合代办过户手续,但被告拒不代办而形成纠纷。

本案中,原告的诉求巧妙地根据协议纠纷来处理,而非要求被告配合代办修改姓氏。因为假如要求修改姓氏,那么诉争对象并非平等主体间的刑事法律关系。故此类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会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是,如果要求对方承当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则应该获得法庭支持。

那么,离婚后女儿改姓更名须要办什么手续呢?

首先,要和儿子的妻子协商,还要有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小孩已满了8周岁,那么还要取得儿子的意见,但是假如女儿已年满18岁,孩子可自行修改。

其次,要把打算好的材料带到户口所在的当地公安局或则是分局申领。户籍代办机构要双方签字后才可以给儿子改姓更名。否则,单独一方是没有权力帮女儿更名的,而且户口代办机构是不会受理的。如果一方不同意,但是另一方要强行代办的,户籍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而且另一方有权起诉改名方和户口代办机构的。

实践中,如果一方要求修改小孩的姓氏,如何处理呢?

如果协议离婚,在结婚合同的条款中,明确要求另一方配合去申领修改姓名的手续,如果拒不代办,要求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好约定违约金5-10万甚至更高均可。如果配合的一方拒绝配合,权利方即可以要求对方承当毁约责任。

如果是诉讼离婚,因为更改女儿姓氏这一诉求,无法在结婚纠纷中一并处理。但是却可以协商解决,如案例中所示,虽然未能在法庭开具的调处书中载明,但是,可以在调解笔录中明晰该项要求及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上述途径均未能解决,也可以等儿子成年以后,说服儿子自行修改姓名。

离婚诉讼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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