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我国处理涉外结婚案件管辖权的总的原则是我国法庭受理涉外结婚案件,采取上诉就被告,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府邸,或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上诉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府邸,则我国法官有管辖权。另外又有如下一些具体规定:
一、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美国,一方居住在国外,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如美国一方在居住国法庭胜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胜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二、中国公民双方在美国但未移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控告结婚的,应由上诉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结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其本国法庭胜诉(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耆宿,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四、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结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五、在中国境内结婚后,定居美国的华侨,如移居国法官以结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庭或国籍国法庭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原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外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双方在美国离婚并移居美国的华侨,如移居国法官以结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结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外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