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离婚官司怎么走程序,简易程序怎样转成普通程序

一、打离婚官司如何走程序

提起结婚诉讼至结婚裁定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上诉递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控告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结案,反之则退回上诉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结案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诉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做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定。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缘由在十五日内不能做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后,人民法院教授可以做出延后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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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步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处;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若果不服法院裁定(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逾期不提起再审,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结婚裁定(调解)不服的离婚诉讼简易程序,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上诉,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孙辈抚育问题申请上诉。

二、简易程序如何转成普通程序

关于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民事诉讼法》并未做出明晰规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时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年限从结案的隔日起估算”。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觉得异议创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到普通程序审理”。

第13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则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该进行审查,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创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到普通程序审理(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异议不创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计入口供。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限自人民法院结案的隔日起开始估算。”

第26条则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觉案情复杂须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期满前及时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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