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唯一共有住房该如何分割

在楼市居高不下的明天,对于诸多工薪阶层家庭来说,一辈子可能就只能拥有一套住房。在大多数的结婚诉讼中(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夫妻两人都不肯舍弃角逐共有住房的所有权,如果可以协商解决,那么皆大欢喜,如果协商不成,则只能由人民法院裁决。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妇惟一共有住房该怎么分割呢?

在结婚诉讼中,离婚时夫妇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都主张该房子所有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具体情况及房子实际使用现况,从共有房子使用价值最大化角度出发的原则裁定将惟一共有住房归为一方,取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房子溢价款。

【案情摘要】

佘x与李x甲于2008年相恋,于2010年9月6日代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婚生子李x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佘x于2014年5月离开北京,前往上海工作,并与李x甲分居。佘x曾于2014年6月诉至原审法庭,要求与李x甲结婚,后经法庭裁定不准予结婚。2015年2月16日,佘x再度向原审法官提起诉讼,要求结婚并对于坐落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殷富街375号中冶天城新村x栋1303室(以下简称1303室)房屋,佘x与李x甲均主张该1303室的所有权,双方均同意给与对方350000元的房子补偿款,但佘x同意在两个月内将补偿款给付完毕,李x甲提出于一年内将补偿款给付完毕。

【争议焦点】

关于佘x、李x甲双方夫妇共同财产中1303室楼房的分割

【一审法官觉得】

对于坐落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殷富街375号中冶天城新村10幢1303室,虽然双方均主张该房子的所有权,但该1303室仍然系由李x甲居住,李x乙工作地点亦在上海,且仅有该套住房,故认定该1303室归李x乙所有,李x甲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4个月内给付佘x350000元房子补偿款。

【二审法官觉得】

人民法院对夫妇共同财产中双方共有房子进行分割时应综合审视双方住房情况、诉争房子实际状况等诱因。本案中,佘x、李x甲双方共有的1303室楼房坐落南京市江宁区,李x甲目前在上海工作生活,佘x在广州工作生活,1303室楼房现由李x甲居住使用,李x乙名下无其他房产。原审法庭结合佘x、李x甲双方的居住情况、1303室楼房目前实际使用现况,从共有房子使用价值最大化角度出发,判决由李x甲取得1303室楼房所有权,并给付佘x相应房子溢价款并无不当,本院给以维持,佘x要求由其取得1303室楼房所有权的原告恳求理由不创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案号:(2015)宁民终字第3017号

审理法官: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纠纷审理程序:二审

第二种,离婚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且均无力向对方支付房子溢价款或则竞价款,人民法院将夫妇惟一共有住房按双方共同共有处理。

【案情摘要】

陈×、杨×曾于2005年3月11日登记离婚,于2008年3月9日生一子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订购了位于于xx号房子。2015年5月20日,陈x与杨×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婚。离婚后,法院裁定该房子由陈x与杨×共同共有。后陈x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诉讼,陈x、杨x均表示各自没有其他住房,故对上述房子均主张所有权。杨x主张因双方之子就读须要,其居住他地,上述房子现为转租状态。陈x表示同意给付杨x房子份额溢价款1000000元,并已将其中的600000元交付至法庭;杨x同意给付陈x房子份额溢价款565039元。

【争议焦点】

关于共有房子的分割

【一审法庭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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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号房子系陈×、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妇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后该房子处于共有状态时,杨×将房子转租使用,不利于该财产价值的实现和生效裁定对房子使用权处理的执行。陈×要求就该房子所有权进行处理于法有据。现陈×、杨×均主张该房子归己方所有,但陈×同意给付杨×的房子份额溢价款显著低于杨×主张数额。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由陈×支付杨×财产溢价款有利于当事人对房子使用效能的实现,亦有利于减少杨×抚育孙辈的经济压力,故陈×的该项诉讼恳求法官给以支持。

【二审法官觉得】

本案诉争房子系陈×、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妇共同财产且系双方惟一共有住房。本院审理期间双方虽欲通过竞价方法获得诉争房子的所有权,但目前双方均无力掏出全部竞价款,无法履行竞价承诺向对方支付溢价补偿。在此情况下,为保障双方的基本居住权力,本案诉争房子不适宜分割。房屋由陈x、杨x共同共有。

【案例来源】

案号:(2016)京03民终1952号

审理法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程序:二审

第三种,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裁定双方按份共有惟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须要、房屋结构等诱因明晰双方实际居住使用形式。

【案情摘要】

高x与罗x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恋,同年12月登记离婚,于1992年8月生育一子罗xx。2000年,高x与北京××实业总公司就订购坐落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门1201号二居室房子(以下简称1201号房子)签订了《北京××实业总公司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2001年2月14日,高x取得该房子的所有权证。201号房子的结构为:北侧有小阳台一间、南侧有大厨房一间(有露台),另有卧室、客厅及卫生间各一间。高x与罗x除1201号房子外均无其他住房。高x自2010年7月搬距1201号房子,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2010年、2011年,高x曾两次诉至法庭要求结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均裁定驳回了高x的诉讼恳求。2012年5月,高x再度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结婚。高x与罗x均主张房子所有权但均表示无能力溢价补偿对方。

【争议焦点】

在双方就房子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又无能力溢价补偿对方的情况下怎样分割惟一共有住房1201号二居室房子?

【一审法庭觉得】

现在高x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小区xx号楼xx门1201号房子由上诉高x与被告罗x共同所有,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其中,南侧大间房间、阳台由被告罗x居住使用,北侧小间房间由上诉高x居住使用,厨房、客厅、卫生间由双方共同使用。

【二审法官觉得】

因1201号房子系高x与罗x的夫妇共同财产,故高x主张其与罗x各享有50%的份额的主张并无不当。鉴于高x与罗x除1201号房子外均无其他房产,且均无能力向对方支付折价补偿,故为保障双方的基本居住权力,在判令1201号房子归高x、罗x按份共有的前提下,法院考虑罗xx需与罗x共同居住的事实,判令北侧大间房间、阳台归罗x居住使用,北侧小间房间归高x居住使用,厨房、客厅、卫生间由双方共同使用。因目前罗x在东侧小间房间显存放大量物品,导致高x未能立刻居住使用,故其应在合理时限内给以整理并交付高x居住使用。具体期间,法院将综合考虑罗x身体状况不佳之情况及高x已经常年在外租住房子、客观上存在支付房租的经济压力等相关诱因,予以酌情判断。另,为防止双方在共同居住使用1201号房子期间发生矛盾,法院呼吁双方应在不阻碍对方居住使用相应三居的同时,在合理限度内、以合理方法使用卧室、客厅及卫生间等共用空间。

【案例来源】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12203号

审理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纠纷审理程序:二审

【律师解读】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合同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孙辈和男方权益的原则裁定。一般情况下,夫妻在结婚时关于离婚诉讼房产分割,对共有住房的权属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房子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溢价补偿。但结婚时夫妇两人仅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双方均无经济能力补偿对方的情形下,则不能裁定该住房归夫妇一方所有。此时,除了上述三种处理方法外,如果夫妇双方不能接受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那么在夫妇双方才能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共同委托转租共有房子以分享房租或共同委托转让房子以分享尾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房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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