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妇共同财产,或伪造债权侵吞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觉有上述行为,有权恳求再度分割夫妇共同财产。请求再度分割夫妇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觉之隔日起估算。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毁约,请求变更或则撤消财产分割合同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离婚时有夫妇双方都晓得的共同财产未分割,离婚后要求分割的。

对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权力是基于物权形成的权力,但又不同于通常的物权。要求分割时,如共同财产的在结婚双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时,共同财产早已不受双方或一方掌控,就演弄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付的债务,应自晓得或应该晓得权力遭到侵犯时起两年内控告,否则失去胜诉权。

如双方婚前订购一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对房产分割离婚诉讼 财产,房产仍然由女方居住使用,如离婚后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时效的限制。如房产早已被女方卖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卖出房产后的尾款,但对要求分割尾款的请求权只能在晓得或应该晓得女方卖出房产后两年内行使,否则失去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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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付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无过失方作为上诉提起结婚损害赔付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失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结婚也不提起损害赔付恳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失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付,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该进行调处,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胜诉。笔者觉得,司法解释的这些时效规定有悖于刑法的通常原则,前后条文也不一致(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在实际生活中亦不尽合理,应当进一步改进和构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晓得或则应该晓得权力被侵犯时起估算。而司法解释指出的是“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而不是晓得或应该晓得权力被侵犯后的当时或一年内。在结婚时或结婚后一年内无过失方不一定能晓得或应该晓得自己的权力被侵犯,诸如因家庭暴力、虐待等导致身体脏器的损伤在结婚时或一年内没有发觉的,一年后确诊下来的,能否提起赔付。

对离婚后再度恳求分割夫妇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规定又是“从当事人发觉之隔日起估算”,法条之间不一致,在司法实务中无法合理地操作,不能有效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因此,从有效保护无过失方的利益和法条间的协调角度出发,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改为无过失方在结婚时晓得或应该晓得权力被侵犯的,在结婚时或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果无过失方在结婚时不知道权力被侵犯的,可在离婚后晓得或应该晓得权力被侵犯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损害赔付之诉,逾期提出诉讼的失去胜诉权,法律上不予保护。

不管是因为哪些纠纷而提起的诉讼,都应当注意相关的诉讼时效,对于结婚纠纷同样是这么。而按照上文的介绍,离婚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从当事人发觉之隔日起估算。如果你对此还有疑惑的话,可以来华律网找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咨询服务是最好的选择,这里律师会带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等内容,替你解答自己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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