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的一审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受被告xxx的委托,我兼任被告x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对事实的了解、调查,又出席了法院审理和举证采信,现依照法律和事实对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希法庭采纳:

一、原告提出结婚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原告据以结婚的理由仅仅是上诉在起诉状以及在法院辩论中提出“自2003年1月上诉提起结婚诉讼而法官裁定不准离婚后,时至明日,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 来说明“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企图适用《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四项“因爱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作为结婚的法定条件,但无其他证据支持其结婚恳求。

《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四项“因爱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第一,有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第二,分居的缘由是因爱情不和,而不是其他诱因。第三条,是诉讼离婚,而不是协议离婚。第四,经过调处无效。在这里本代理人注重指出第二点,分居的缘由是因爱情不和,而非其他诱因。在本案中原被告并非因爱情不和而分居,而是由于被告得病,需要“经常性地到台州医院急诊检查”致使“原告提起结婚诉讼”(这有(yyyy)临民一初字第jj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事实)这不难看出上诉提出结婚的用意,无非是想丢弃被告。事实也说明了这一点,事实一:被告骶骨巨细胞癌术后局部感染入院从某年某月某日到同年某月某日共101天时间,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上诉在被告得病期间寄钱给被告治病,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以前过来探望被告;事实二: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入院做右肝摘除放疗期间,同样上诉既没有证据证明上诉在此期间寄钱给被告治病,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以前过来探望被告;事实三:被告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求助xx镇妇联出面解决。xx镇妇联数次上门寻问上诉在何处以及要求上诉凑钱给被告治病,但均遭拒绝,实质上上诉是在逃避法律义务即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义务(因历任xx镇妇联主席xxx因病假未能开具证明)。以上三项事实均能证明上诉有丢弃被告的主观故意和不作为事实,

原告分居目的无非是想用合法的手段掩藏非法的目的,即想通过结婚的手段来逃避履行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原告的非法目的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提出结婚没有法律依据。

二、被告因得病所花的一切费用,以及所必须的生活费用(因上诉不履行夫妇互相扶养义务引起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法有据理由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欠款;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欠款;

3、夫妻一方或双方医治癌症所负的欠款;

4、因赡养孙辈所负的欠款;

5、因抚养有抚养义务的奶奶所负的欠款;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

其中最高院具体意见第1点和第3点规定,所以被告的41856.58元的医疗费和四年来的生活费用30000元(其实平均每月只有625元这对一个身体不健康需医治的人来说又算得了什么。)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付,本应由双方共同承当,但从各自的实际承当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和依据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的原则,被告既无经济来源,因重病还需定期检查暂无劳动能力再加上生活困难,无力承当夫妻共同债务,但上诉是木工属技术工,平均每日85元,每月2550元,每年30600元 的收入除以生活消费开支5762元 ,还有24838元的纯收入,完全有能力承当全部夫妻共同债务。(2006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农村村民人均生活消费开支5762元 )

三、原告是否构成丢弃,回答是肯定的

在这四年来的时间里,原告对被告不闻不问的,也不给被告生活费的不作为行为,甚至在被告得病期间,xx镇妇联数次上门寻问上诉在何处以及要求上诉凑钱给被告治病,但均遭拒绝的恶劣行为,原告已构成丢弃。

何谓丢弃,是指家庭成员之间负有抚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须要抚养、抚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就是丢弃情形之一。原告的不作为,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抚养义务的不作为,致使被告的权益遭到严重侵犯,以及情节恶劣,显然上诉早已违犯民法,理应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被告念及多年夫妇爱情(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没有起诉上诉,但依然保留追究上诉刑事责任的权力。如果法庭裁定原被告结婚,被告依据《婚姻法》第46条第4项和《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受害方,有权提出要求上诉赔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四、如果法庭裁定原被告结婚,或者调处结婚,被告要求上诉给付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0元和提供住房。

被告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与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合同;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要求上诉给付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0元和提供住房。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借助个人财产和结婚时分得的财产难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障或患有重大病症,完全或大部分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缘由待业且收入高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非常困难的情形。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合同;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须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断,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子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方式,也可以是金钱。

被告无庸置疑属于生活困难一方,要求上诉给与经济帮助符合法律规定.

五、如果法庭裁定原、被告结婚,或者调处结婚,女儿xxx由被告扶养离婚诉讼被告代理词,由上诉支付抚养费,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时,女方因施行节育放疗或其他诱因失去生育能力的,处理孙辈赡养问题,应在有利孙辈的条件下,照顾男方合理要求。”以及《民事政策意见》第22条的规定第2款“双方对扶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保护孙辈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离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被告因得病失去生育能力、再婚确有困难和带养孩子作为精神依托等诱因,以及上诉也无证据证明母亲由被告扶养的有不利事实,所以被告扶养孩子属于合理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向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原告同意全部承当10万余元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同意结婚;否则,不同意结婚。

二、如果法庭裁定原被告结婚,被告依据《婚姻法》第46条第4项和《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提出要求上诉赔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三、如果法庭裁定原被告结婚,或者调处结婚,被告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要求上诉给付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0元和提供住房。

四、如果法庭裁定原、被告结婚,或者调处结婚,女儿xxx由被告扶养,由上诉支付抚养费,

以上意见,谨请法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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