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控告结婚对方不同意怎样办
一般情况下,第二次胜诉,法院会判允许结婚的,不判结婚的可能性还是较小。但要求结婚的一方最好找到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结婚的法定情形。
诉讼离婚的程序
1、诉讼与管辖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通常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上诉胜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军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结婚案件管辖的通常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上诉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则宣告失联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则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结婚诉讼,由上诉住所地或则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2、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处。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处,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结婚案件。而且对调处所达成的合同,当事人通常乐意执行,这除了有效防治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降低了法庭的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调处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劝说教育工作,以推动当事人互让互谅,促成和好或达成结婚合同。
调解有三种结果: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胜诉,诉讼结束;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结婚合同,人民法院按合同制做结婚调处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从此解除;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刻步入下一诉讼程序。
3、审理与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抒发意志的以外,都应到庭。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到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由于结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宣告裁定公开;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即自然剿灭,离婚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该终结诉讼。
对于调处无效的结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结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赡养等问题的裁定。凡裁定不准结婚和调处和好的结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控告结婚,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实践中二次离婚诉讼,因一方坚决不同意结婚而又没有法定裁定结婚的情形时,原告常常须要等待6个月提起第二次的结婚诉讼。
《民法典》关于结婚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妇一方要求结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处或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应当进行调处;如果爱情确已断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结婚。
有下述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结婚:
(一)重婚或则与别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则强奸、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场、吸毒等陋习屡教不改;
(四)因爱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造成夫妇爱情断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联,另一方提起结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结婚。
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度提起结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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