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涉外婚姻律师:涉外离婚案件诉讼法院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和主体

南京涉外婚姻律师:涉外结婚案件诉讼法官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和主体

2019-03-29分类:起诉结婚阅读(6)评论(0)

关键词:涉外结婚律师,涉外婚姻诉讼,管辖权异议,管辖法庭

(一)管辖权异议的期间

《民事诉讼法》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作了规定,该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递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又按照该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后的,是否允许(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由人民法院决定。”从以上规定可知,涉外结婚案件的答辩期间为三三天,也就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涉外结婚案件中,有些法庭给与国外一方十五天的答辩期,给予美国一方三十天的答辩期。从对等角度出发,只要是涉外案件,均给与双方当事人三十天的答辩期比较合情合理。

(二)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叙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上诉、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结婚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常常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是可以确定的,那么上诉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力?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民事诉讼法》并无明晰将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限定为被告。“管辖权异议应该在递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之规定,不应视为对主体的限制条件,而应该理解为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的限制。

其次,在发生如下情形时,原告享有管辖权异议权力:一是法庭受理上诉的控告后因特殊情况发生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此时受理案件的法官已非上诉结案时侯所选择的法官,不能推定上诉其实认可相关法庭的管辖权,此种情形下上诉享有管辖权异议权力;二是在法庭就管辖权异议做出异议创立而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庭审理的判决的时侯,原告不服管辖权异议的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再审,这是上诉享有管辖权异议权力的另一表现。(三)关于级别管辖异议的非常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级别管辖异议处理上作了非常规定,有几点值得注意:

1.提交答辩状期间期满后,原告降低诉讼恳求金额导致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还是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被告同时以违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在同一份申请书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受诉人民法院应该一并做出判决。

3.在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发觉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依职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同样,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判决,当事人未提出再审,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觉得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撤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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