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首判不离”,警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公布,到2021年1月1日即将实施以来,“离婚冷静期”作为公众耳熟能详的更改亮点,一直争议不断,褒贬案例迭出。从圣诞之初的《2021,第一个因结婚冷静期被杀害的女性》,到近期《5年4次控告结婚均被驳回,离婚为什么如此难?》、《妻子外遇生女,男子诉请结婚,法院:根据“离婚冷静期”,暂不判距》,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争辩甚嚣尘上,毫无疑问地成为“离婚难”的甩锅侠,映射到诉讼领域,“首判不距”成为法官审理结婚案件的通识做法,由此形成问题应该引起警惕。

一、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渊源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乐意结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结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时限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该亲自到婚姻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结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是针对双方当事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而规定,在《民法典》修改《婚姻法》之前,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准予再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是自愿并对孙辈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根据原《婚姻法》的规定,民政局协议离婚的程序是双方共同申请并签署了书面结婚合同。《民法典》规定结婚冷静期以后,民政局合同结婚程序弄成了三个,即双方共同申请、等待三十天内确定一方是否撤回申请、再等待三十天内双方共同申请发放离婚证,任何一方不办理离婚证,视为撤回结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实际上是不变的30日加可变的30日,30日或则60日的说法都不确切,但是因为撤回申请不限制次数,无形中使结婚冷静期成为不可控时限,而且须要双方当事人两次共同到民政局申请也为当事人协议离婚降低了难度。

有句话说过“再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有100次结婚的念头和50次想杀死对方的冲动。”从开头两篇案例来看,离婚冷静期使结婚念头得不到实现的濒危家庭出现了家暴行动,让结婚冷静期成为结婚家暴期,出现了与立法者意图背谬的局面。协议离婚中设置结婚冷静期本质上为了解决夫妇冲动型结婚、草率结婚情形,对家庭矛盾解决起到缓冲作用。据民政部2019年中国离婚率统计数据,闪婚闪离后(结婚一年内)离婚的人的百分比仅占比11%,相当于为了10%冲动型结婚的人设定结婚冷静期,实际牺牲了90%理智结婚的群体利益,据网路报导疫情结束后广州出现一号难求的“报复性结婚”,几个月的冷静并没有等来和好,反而挤爆了民政局。目前尚无数据表明结婚冷静期筹建以来挽回了多少结婚家庭,但当事人选择直接到法庭控告结婚的案件数目却出现较大下降趋势。

二、《民事诉讼法》关于“限制结婚控告”的特殊规定

诉讼离婚并没有规定“离婚冷静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七)判决不准结婚和调处和好的结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领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控告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胜诉或则按结案处理的结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控告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许多网民或则司法工作者将这六个月称为诉讼离婚的“冷静期”,这实际上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民事诉讼法》关于限制结婚胜诉的六个月规定,对原案上诉重复胜诉的质证限制,属于程序法设置,并不限制原案被告重新作为上诉胜诉,且存在“新情况、新理由”情形时,原案上诉也不受六个月的限制,个别法院在调处或裁判结婚案件中将其叙述为“首判不距”的实体根据,对当事人进行了错误引导,让“首判不距”成为当事人才能容忍的司法常态化处置,减损了司法裁判功能,损害了司法权威。

三、“首判不距”司法层面的动因剖析

离婚案件“首判不距”几乎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次控告结婚案件的通识做法,从首判不距到多判不距,裁判理由通常都是由于法院认定当事人夫妇爱情仍未完全断裂,双方还有和好可能。法官对于有和好可能的自由裁量,究竟是法庭的一厢情愿还是制度作祟,笔者觉得从司法层面剖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缘由。

1.离婚案件作为律师代理和法院审理的入门案件,司法部门对其注重程度不够。虽然幸福的家庭都一样,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但对于结婚案件而言,律师代理和法院审理上去基本都是程式化的,争议焦点较为明晰,感情是否断裂、子女符合扶养、财产如何分割,对于第一次结婚案件,在认定爱情仍未断裂的情况下,法院常常对后两项争议内容不做深入调查,在法律文书中也不再写明,律师也习以为常地向当事人交代下一次控告结婚的时间。由于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和司法资源的紧张,在家事审判形式变革之前,还没有专门的审判机构专门处理结婚案件,离婚代理人也没有象《离婚律师》电视剧诠释的那样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2.法院速裁机制变革后,实行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简案快审。离婚案件作为简单案件是速裁案件主要组成部分。速裁案件追求立案效率,“首判不距”的做法更符合提升结案率,减少案件审理周期的法院考评评价指标。特别是推行要素式审判模式情况下,离婚案件只须要在开庭前填写审理要素表、财产申报表,庭审过程更为简单,离婚案件的庭审功能弱化。

3.婚姻案件强制调处后置落实不充分。民事诉讼法对婚姻家庭案件规定了调处后置程序,但实践中因为调处须要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而且调处结婚案件须要法院更大的耐心来聆听,更大的精力进行劝说工作,法官对于结婚调处积极性不高,离婚庭审中的调处和好和调处结婚存在走过场,除非当事人早已达成初步调处合同,否则法院专门调处疗效并不突出。

4、法官考评机制和信访压力。判决结婚等于改变了当事人之间家庭关系,势必要同时处理双方孙辈扶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而不准予结婚则不需要涉及后续问题的处理。相对于维持婚姻关系,判决离婚后对孙辈扶养、财产分割问题若处理不当,或者达不到一方当事人的预期和满意,更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原告或则讨薪。判决结婚的法院都会成为过激一方当事人发泄婚姻失败,家庭破例的宣泄对象,法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遭到恐吓。基于裁定距与不距之间利害评判,有些法院常常选择裁定不距,将裁定结婚的矛盾留给上级法庭或下一任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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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首判不距”弊端的司法评判

与刑法典对结婚冷静期的功能设计相同,离婚案件“首判不距”对于一定程度上制止冲动型结婚诉讼,培树当事人家庭观念,修复夫妇关系,维持家庭和谐层面具有合理空间。但从网路关注的几则案例报导来看,湖北黄石市受到父亲砍杀的阚某芳直至身亡无法结婚,湖南长沙宁顺花5年4次控告结婚均被驳回,到近期丈夫外遇生女,男子诉请结婚被暂判不距,离婚果真这么难,“首判不距”一次又一次使司法机关深陷结婚惨剧的旋涡。

1.“首判不距”容易导致结婚案件处理过分随便和矛盾久拖不决。在当事人第一起控告结婚的案件中,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法院的习惯性做法就是“首判不距”离婚诉讼当事人死亡,审理过程中通常不会花费精力去给双方做调处和好工作,也不会由于另一方当事人坚持结婚而去过多地调查双方的孙辈财产状况,造成第一次控告结婚的诉讼程序空转,由于审理程序的简便化,夫妻之间的矛盾没有曝露或则得到疏导,双方又拒绝自行沟通,长期聚集的矛盾得不到解决,尤其对于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婚姻关系的强制存续可能对当事人、子女、老人甚至家庭带来的更大伤害。

2.“首判不距”增加了当事人二次控告结婚的诉累,增加了二次诉讼主办法院的审理难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晰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度提起结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结婚。”对于这些情况的第二次控告结婚,属于应该准予结婚情形,也就是说二次诉讼的主办法院应该裁定准予双方结婚,随之而来的须要对孙辈扶养和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如果第一次控告结婚时没有对后两项内容进行谈判,将矛盾点曝露下来,那么在第二次结婚时双方对于孙辈扶养和财产问题的争议都会更激烈,调解不成势必要由法院居中裁判,由降低了二次审理的难度。

3.“首判不距”错过了调处和好的最佳机会。一般来讲,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相较于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更有成熟的考虑,必经诉讼结婚过程须要结案、送达、排期、调解等众多庭前打算活动,经过一系列程序后当事人的情绪日渐趋向理智。并且第一次步入法庭诉讼的当事人多会委托律师进行指导诉讼,相较于第二次、第三次结婚诉讼,第一次控告的当事人更便于服从法庭诉讼程序,听从法院的指导,因此对于冲动型结婚或没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更容易听从法院的劝阻,从家庭和儿子角度考虑给对方机会,达到调处和好的结果。

4.“首判不距”会成为当事人磋商筹码,对一方当事人不公。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晓得了法官“首判不距”大几率做法,尽管双方明知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但一方当事人出于各类目的会在庭审中抒发不同意结婚意见,让上诉的诉讼结婚目的落空,或者使上诉在孙辈赡养、财产问题上做出让步,让亟需结婚的上诉方做出违反个人意愿的承诺,使双方的诉讼地位失衡。

5.“首判不距”让“首判离婚”做法遭到指责。尽管“首判不距”属于法官的大几率做法,不能排除法定情形下首判结婚的情况。但是当首判不距成为常态,首判结婚常常会引起一方当事人的不理解和怀疑,对司法公信力导致负面影响,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弊端。

“首判不距”问题的解决建议

加强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司法指导。通过向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派驻法院工作室,加强结婚冷静期制度的宣传,指导当事人签署书面结婚合同,更加理智地代办申请结婚登记。法官工作室可以有法院、律师、公证员、心理咨询师组成,由心理咨询师对离婚进行家庭观念教育,提供离婚注意事项咨询,离婚心理疏导,由工作人员指导当事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离婚协议书签署,提供法律援助。法官工作室还承当诉讼结婚当事人信息初审和通报功能,避免婚姻登记处重复登记。

加强结婚案件的诉源整治,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强化诉源整治,减少诉讼增量是当前各级法官的一项重大任务。基层法官作为结婚案件的主要受理法庭,要积极融入社会综合治理的大格局中,通过构建“无讼乡村社区”,降低千人起诉率,将法庭的诉讼服务职能延展到乡镇社区,做到婚姻家庭纠纷早知道、早分流、早调处,加强与人民调处、工会、共青团、教育、妇联等组织部门的协作,建立家事调处组织,选派品行良好、公道邪派、热心调处的人员成为家事调解员,特别要吸收社区网格员或则村居妇联执委作为家事监督员和调解员参与结婚案件的监督和调处。对于结婚案件在结案前可以指派调处组织先行调处,对于登记结案后,可以在法院开庭前委托调处,调解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可以开具民事调解书,建立“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解纷格局。

推进家事审判形式变革,建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或家事审判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方法和工作机制变革意见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家事审判变革试点意见,建立适用家事案件审判特性,以培植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社会和谐为目标的专门家事审判部门,家事审判要区别于通常的民商事案件审判,家事审判形式可以采取圆桌审判形式,以家事调处和心理疏导为主,引入婚姻家庭辅导员,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评估,对于危机婚姻,提出爱情修补的合理化建议,指导当事人制订修补爱情、挽救婚姻计划;对于死亡婚姻提供心理疏导,引导当事人正确解决离婚后的孙辈扶养、财产分割问题。

制定结婚案件审理指引,明确裁定结婚的情形,限缩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空间。明确裁定结婚的五种法定情形和14种酌定情形,制定适宜本地实际的结婚情形,对于第一次控告结婚的案件,可以考虑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涉毒陋习等法定情形,具体可明晰家庭暴力经两次报案或遭到两次行政处罚、长期涉毒、赌博陋习不顾及家庭关系、长期外遇或同居关系、被改判有期徒刑判刑较长或犯罪伤害夫妇爱情、以及社会调查征询社区(村居)委员会意见、妇联建议,并且征询同住家庭成员或则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意见的情况下,明确首判结婚情形,减少法院认定夫妇爱情仍未断裂的肆意,切实解决死亡婚姻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不符合裁定结婚条件的案件,尽量从家庭和谐稳定层面做双方和好工作,争取上诉自愿撤回控告,避免首判不距的判决率偏低和程序空转问题。

改革家庭审判考评机制,落实家庭调查制度。广为传诵的马锡五审判形式就是深入群众,注重调查研究,依靠群众,方便群众诉讼。这种审判形式对于结婚案件审理具有重大意义,人们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主要对于家事纠纷的通透性而言的,法官通过短暂的庭审活动未能全面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家庭关系,就须要强化调查研究,通过深入群众走访调查,准确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倾听群众意见,作出公平有效的裁判意见,因此构建家庭调查制度,势必降低了法院的工作量,延长了审理周期,对于家事审判要完善有别于其他案件的法院业绩考评制度(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充分发挥家事法院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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