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有房产赠送给女儿并进行了交付。但夫妻离婚后,男方反悔了,于是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有效。
这本来是一起再正常不过的官司,可结果被法官整得异常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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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起诉人郑某兮(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她于2020年10月14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起诉时,就已按法律规定依法交纳了诉讼费9万余元。但案件被分到经办法官郑文钧手上后,法官于10月21日通知郑某兮重复交纳诉讼费21万余元。
郑某兮对此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且还递交了缓交申请。但郑法官对此置之不理,于11月2日直接裁定按撤诉处理。
郑某兮称,案件被撤诉后,连她此前交纳的9万多元诉讼费,都没地方拿了。郑文钧法官真是太简单粗暴,简直就是长乐最霸道法官。
当然,郑法官此举,是别有用心的,疑为利益关系人清除诉讼障碍。目前,针对郑文钧法官涉嫌徇私枉法、滥用审判权一事,郑某兮、及其母亲陈某容已向纪检监察、检察等机关依法提起了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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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复交纳诉讼费提异议被撤诉
郑某友与陈某容原为夫妻,1997年,其夫妻俩生育女儿郑某兮。
2002年6月,郑、陈夫妻买受法院拍卖的、座落于福州长乐吴航镇价值两千万多万元、共8层的房产和车位,产权登记在陈某容个人名下。
2019年5月,由于郑某兮大学刚毕业,没有工作,也没经济收入。当时,郑、陈夫妻感情不和,且已处于离婚阶段,夫妻俩为减少离婚对郑某兮造成的痛苦和伤害,解决郑某兮的经济收入问题,郑某友与陈某容经协商一致,决定将上述拍卖所得第四层房产、地下层三个车位赠与郑某兮,并当场将相关权属证书原件、租赁合同原件均交由郑某兮收执。
同时,郑、陈夫妻俩人还确认:赠与房产及车位的租金收入由郑某兮收取并归郑某兮所有,郑某兮对父母的赠与表示感激并欣然接受。
至此,郑、陈已完成赠与和交付,郑某兮也实际接受并享有赠与房产的处置权。但是,因上述赠与房产已向银行抵押贷款,赠与当时,郑、陈二人尚欠原贷款银行850万余元未清偿,因此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2020年6月23日,郑某友与陈某容成功离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郑、陈之间的婚姻关系。
在郑某友与陈某容离婚后,郑某友便开始反悔了,逐以“分割财产”为由,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20)闽0112民初1773、1774号】,请求法院判决上述房产归其所有。
无奈之下,郑某兮于2020年10月14日向长乐区法院提起诉讼【(2020)闽0112民初2758号】,请求法院判决郑、陈二人赠与她的上述房产之赠与行为有效,并要求郑、陈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到她名下。同时还要求郑、陈二人返还占用的租金345万元。
长乐法院在受理后,郑某兮根据法院要求,依法交纳了9.3万余元的诉讼费。
但令人意外的是,案件被分到经办法官郑文钧手上后,他突然于10月21日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通知要求郑某兮再次交纳诉讼费21.4万余元。
明明已经按法院要求交纳了诉讼费,在自己没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官怎么又通知再次交纳呢?这不是重复交费吗?
当时郑某兮认为,这一定是法官太忙了搞错了。于是,她于10月28日向郑文钧法官递交了《再次交纳案件受理费异议书》,同时还递交了《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书》。
郑某兮在异议书中指出,她已按赠与房产增值后价值850万元的标准预交了诉讼费9.3万余元,这是合情合理且是按法律规定执行的。而如果按郑文钧法官通知再交纳21.4万余元的诉讼费倒推计算,郑某兮起诉的诉讼标的高达5000多万元。
按照法院级别管辖,超过3000万元的民事诉讼案件,其一审受理法院应该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非长乐区人民法院。
但是,郑文钧法官对郑某兮提出异议不予回复,针对郑某兮不按其通知交纳诉讼费的行为,于11月2日直接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
在裁定书中,郑文钧法官认为,郑某兮起诉诉争的房产离婚诉讼 诉讼费,在另案【郑某友的(2020)闽0112民初1773、1774号】中评估价超过5000万元,因此法院对其发出补交诉讼费的通知。而郑某兮提出异议申请复核,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当事人可申请复核的事由,因此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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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案件被区别对待背后的玄机
对重复交纳诉讼费提异议的郑某兮,被按撤诉处理。那么郑文钧法官提到的“(2020)闽0112民初1773、1774号”案件,他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据了解,同为郑文钧法官主办的“1774号案”,其起诉人郑某友的诉讼请求金额不到3000万元。但在郑文钧法官的操控下,郑某友在起诉后将诉讼请求增加到约1个亿。
若按“1774号案”所作的评估报告,郑某友的诉讼请求金额将高达2.7亿元。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郑某友增加诉讼请求金额,依法应补交诉讼费用。但是,无论是在郑某友增加诉讼请求后、还是在“1774号案”评估报告出具后,均未见郑文钧法官要求郑某友补交诉讼费用举动。
针对郑某友未按增加诉请补交诉讼费、以及对长乐法院级别管辖等问题,郑某友的前妻陈某容多次向郑文钧法官进行投诉反映,并于2020年8月17日向法庭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按级别管辖依法将郑某友起诉的“1773号、1774号”两案移送福州中院进行审理。但郑法官却始终不予理睬,既不回复也不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福州中院,而是继续推进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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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睁睁地看着郑文钧法官公然徇私枉法,无可奈何的陈某容只能向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控告。
陈某容控告认为,郑文钧法官以权谋私,替郑某友诉讼清除障碍。
针对郑某兮“2758号案”被通知重复交纳诉讼费事宜,郑文钧法官不顾郑某兮提出的异议和缓交申请,未审先判,直接裁定按撤回郑某兮的起诉处理。
而针对郑某友的“1773、1774号案”,尽管郑文钧法官非常明白郑某友将诉讼请求从不到3000万变更增加到1个亿,也知道按评估郑某友的诉请将达2.7亿元,但不管陈某容如何提出异议、申请移交福州中院管辖,作为法官的郑文钧,就是油盐不进,既不责令郑某友补交诉讼费用,也不将案件进行依法移送。
陈某容称,郑文钧法官之所以如此徇私枉法,是因为“1773、1774号”案件涉及的房产,必须以郑某兮起诉的“2758号”赠与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陈某容已向法院提出中止“1773、1774号”案审理的申请。只要将“2758号”清除,“1773、1774号”案就能得以顺利审判。
为了让郑某友成功夺取前妻陈某容、女儿郑某兮的财产,相关人员为郑某友出谋划策、疏通关系,因此才有了“2758号”案件“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的丰功伟绩。
鉴于上述情况,郑某兮、陈某容认为,郑文钧已完全偏离作为法官应秉持的公正立场,其所作所为已涉嫌违法、违规、违纪。如不予以纠正,必将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司法公信力。
为此,郑某兮、陈某容对郑文钧法官进行实名控告,希望纪检监察等部门能对郑文钧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进行调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让每一个诉讼参与人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监察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