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讼程序的调解书能否作为证据?”(等4则)

滥用诉讼程序的调解书能否作为证据?

编辑同志:

朱某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与乔某离婚,庭审中,朱某口头提出双方在建房过程中其向吴某借款3万元至今未还的情况,认为离婚时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乔某以朱某没有提供书面证据为由不予认可。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随后,吴某起诉朱某还款,诉讼中,吴某与朱某都未提供相关证据,只是朱某承认欠款这一事实,于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院制作调解书。6个月后朱某再次起诉乔某要求离婚,并提供调解书作为此次离婚诉讼的证据使用。乔某则认为这是吴某与乔某串通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法庭不应采纳。请问,朱某提供的调解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江 苏路梦溪

路梦溪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朱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纠纷是在乔某未出庭的情况下达成的和解,乔某对此并不知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该调解书缺乏事实基础,朱某与吴某之间是否存在借款的事实,无法查明。朱某对欠款的承认只是一种自认,自认的效力应该是仅仅及于本人和对方,然而朱某将在他案中自认的事实作为证据运用于自身的离婚诉讼中,已经损害了乔某的利益,存在滥用诉讼程序的情况。因此,朱某提供的调解书不能作为其在离婚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双方约定的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编辑同志:

彭某因做生意向刘某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还款期限和利率后,刘某要求,彭某如果到期未偿还欠款,由双方约定的法院管辖。于是,彭某出具了借款的收据,在收据上注明了还款期限和利率,还特别写明了“如到期未还,由非刘某、彭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内容。借款到期后,刘某要求彭某还款,彭某拒绝偿还。请问,刘某能否向双方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河 北张丽丽

张丽丽读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刘某无法向双方约定的法院起诉(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而只能向彭某所在地或双方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虚假诉讼罪是经侦管辖_商标 诉讼 管辖法院_离婚诉讼管辖权

同居多年后起诉离婚能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编辑同志:

魏某与袁某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离婚诉讼管辖权,双方同居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大打出手,魏某便离家出走,一直未归,与袁某分居多年。最后,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请问,同居多年诉离婚是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湖 北高晓媛

高晓媛读者: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魏某与袁某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婚后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且生育了两个孩子,但双方因感情不和并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袁某诉求离婚,法院应予准许。

法院能否拍卖债务人闲置房产清偿债务?

编辑同志:

贾某与林某夫妻俩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多次向廖某等人借款共150万元,并出具了欠条,欠条上写明了按月利率计息,但无返还日期。后贾某与林某举家外出多年,下落不明。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贾某、林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同时,经廖某申请,法院对贾某家一栋300平方米的居住楼房进行了财产保全。法院判决生效后,贾某全家仍下落不明,廖某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调查,贾某和林某除该栋楼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请问,在此情况下,对于贾某家这栋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江 西岳小明

岳小明读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房屋不是贾某、林某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该房屋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即使贾某全家在该房屋中居住,其房屋面积也远远超过我国目前城乡人均3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面积,并且贾某全家已外出多年,并未在该房屋中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以执行。因此,对于贾某家的这栋住房可以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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