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加强民事虚假诉讼监督 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效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滕艳军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滕艳军

近年来,在最高检虚假诉讼监督指导性案例的指引和“五号检察建议”的带动下,全国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蓬勃开展,已成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亮点和新的业务增长点,并由专项监督模式逐渐转变为常态化监督。从全国民事检察数据来看,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案件中涉及虚假诉讼2386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中涉及虚假诉讼7013件,对民事审判活动提出检察建议中涉及虚假诉讼2083件,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中涉及虚假诉讼1520件。上述数据同比均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在下一步工作中,如何着力加强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不断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效能,是当前民事检察面临的一道重要课题。在虚假诉讼监督方面,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准确定位:秉持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虚假诉讼一般是指当事人以虚构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于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我们应当秉持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一方面要加强对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制约,特别是要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制约,构建规范高效的民事监督制约体系,促进法院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实现监督与审判、执行的双赢多赢共赢;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权利受损的当事人、第三方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的救济,不断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明确重点:着力加强民事虚假诉讼精准监督、类案监督、深度监督。首先,精准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理念。在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中,我们要以精准监督理念为指引,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定性标准和必要性标准,通过精准个案的办理来引领司法进步、促进社会进步,通过优化监督实现强化监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其次,类案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方法。我们要加强对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离婚财产纠纷、涉拆迁民事纠纷等领域虚假诉讼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建立类案监督标准指引,深入推进类案监督,实现类案监督与精准监督的双向推动。再次,深度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目标。在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中,我们要坚持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并通过关联司法实现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与虚假诉讼犯罪制裁的双向互动。要善于从虚假诉讼犯罪中发现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同时对于审判、执行人员可能与当事人、代理律师、诉讼掮客等相互勾结,参与实施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和材料,应当及时移送侦查机关进行排查。

第三,能动履职:通过积极履职充分发挥虚假诉讼监督的法律效能和社会治理效能。张军检察长指出,要准确把握法治规律,深化新时代能动司法检察工作。民事检察制度效能的发挥,有赖于找准民事检察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着力点和契合点,通过能动司法、积极履职,切实把民事检察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多数为依职权监督案件,其往往涉及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涉及司法工作和司法权威的维护以及社会诚信建设,是民事检察能动履职的重要表现。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的过程中,要把法律的刚性规定与实践的灵活方式结合起来,善于从虚假诉讼监督的特点出发,准确把握监督时机,恰当运用监督方法,实现监督效果的最大化,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要主动增强调查核实意识,积极运用调查核实措施,通过缜密调查来查明虚假诉讼事实,用铁的事实和证据增强法律监督“刚性”;要通过数字赋能,积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全面应用于虚假诉讼的防范、识别与制裁,不断提高虚假诉讼识别能力,提升民事检察办案质效。

多措并举强化民事虚假诉讼监督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谭玲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谭玲

广东经济活跃,基本面大,虚假诉讼相对高发。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广东检察机关把虚假诉讼监督作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发力点,过去一年共受理涉嫌虚假诉讼案件1500件,提出监督992件。实践中,主要有以下经验和做法:

第一,运用大数据主动识别,有效破解“发现难”。线索发现难,是制约虚假诉讼监督规模的重要原因。仅依靠当事人申请、案外人举报等被动方式收集,检察机关能发现的线索非常有限。为突破线索识别的困境,我们积极运用最高检部署的民事检察智慧监督平台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进行筛选,排查案源。今年1月至6月,已排查出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约400件。

第二,“一案三查”监督到人,有效提升震慑力。在对虚假诉讼裁判结果进行监督纠错的基础上,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打击力度,深挖案件中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线索,有效惩治虚假诉讼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是积极督促法院落实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人的相关制度。对法院仅就案件裁判结果进行变更、未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司法惩戒的,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积极督促法院落实相关惩戒制度。二是通过“以案盯人”挖掘虚假诉讼背后隐藏的司法人员违法问题。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再通过程序违法问题入手抓取背后司法人员违法线索,督促法院规范审判程序,追究涉案司法人员违法责任,修复司法公信力。

第三,全力探索“打早打小”,有效延伸监督面。突破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和已结束的审判执行活动为主的监督格局,依法审慎开展非诉执行监督和诉中监督。一是以非诉执行监督为切入点,重点监督虚假仲裁裁决、虚假公证债权文书等。二是对仍在诉讼过程中的案件及时识别并进行监督,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及时向法院提醒审判风险,减少虚假诉讼产生的危害,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目前,已对19件案件发出检察建议,全部获得法院采纳。

第四,内协外联整体推进,有效凝聚监督力。通过检察一体化及外部联动机制,凝聚监督合力,在线索挖掘、个案审查、监督延伸等方面突破信息壁垒和孤岛效应。横向上,主动加强与刑事检察的协同联动。通过线索双向移送、协同办案等方式,强化监督实效;纵向上,统筹调度全省办案力量。明确不同层级检察院在虚假诉讼监督中的职能定位、工作重点。外部强化与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在线索双向移送、引导侦查、协助调查、证据转化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形成虚假诉讼联防共治的格局。

精准监督三类民事虚假诉讼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李靖海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李靖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后,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自2018年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结合黑龙江实际,分领域集中打击,不断加大虚假诉讼案件查办力度,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主要做法如下:

第一,集中打击黑恶势力的牟利工具——“套路贷”中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该类案件一般是小额信贷行业伪造银行流水、借条等证据,虚增债权债务,通过非法手段恶意制造单方违约获取生效裁判,假借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之名,收取高额管理费、手续费等,意在规避不得预先扣除利息及利率上限的规定,达到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目的。2018年以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将该领域虚假诉讼监督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实,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配合,注重线索发掘与移送工作,共监督229件“套路贷”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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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重拳出击监管乱象下的“顽疾”——农村“三资”领域虚假诉讼。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农村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关乎广大农民群众最直接、最根本利益,也是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领域。一些地方存在农村“三资”管理缺位、村委会财务管理混乱、土地产权归属不明、违规无序发包等问题,为农村“三资”领域虚假诉讼提供了温床。有的村民与村委会成员恶意串通或单方虚构,通过制造民间借贷、土地承包合同等纠纷,利用法院调解或判决侵占村集体财产或以地抵债。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聚焦农村“三资”虚假诉讼乱象,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助力乡村依法治理,对近5年涉及农村“三资”纠纷诉讼案件进行调卷审查,共排查出线索144件,对查实落靠的虚假诉讼进行监督,为涉案村集体化解债务4100余万元,向纪委监委、公安移送违纪违法线索24件24人,追究刑事责任7人。

第三,精准监督套利黑色产业链——套取公积金领域虚假诉讼。一些不法分子为套取住房公积金,与他人合谋伪造借据虚构债务,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公积金账户资金,从中赚取高额手续费,形成了套取公积金产业链,扰乱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严重影响公积金资金安全。林口县检察院针对法院以住房公积金为执行标的的部分调解案件中,普遍存在的约定管辖、立案后快速结案、只有借款凭证无转账证据等现象,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门办案组,成功办理了128件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涉及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620余万元,并使违法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

民事虚假诉讼监督重点在执行领域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钱昌夫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钱昌夫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打击虚假诉讼力度持续加大,监督领域不断扩展,特别是在民事执行领域,呈现出以虚增债务参与执行分配、虚构执行异议阻挡执行、虚构职工工资套取资产等多种类型的虚假诉讼。

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为例,近三年来,共查处各类虚假诉讼案件171件,其中涉及上述执行领域虚假诉讼案件156件,占比高达91%。

民事执行领域成为虚假诉讼高发易发领域是民事执行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执行程序的功能实现性,使执行成为恶意避债的最后关口。执行裁定一旦作出,申请人很难再通过自行取证进行结果的反转,非法效益最大化导致规避执行的现象日益增多。执行程序的阶段独立性,使之与民事审判程序间存在脱节现象,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信息联动不足,信息不对称导致执行人员难以发现虚假诉讼的线索。执行程序的追求效率性,导致部分执行法官习惯程序化的执行模式,不注重调查核实,识别和发现虚假诉讼能力偏弱,难以分辨虚假诉讼线索。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离婚诉讼,检察机关应该充分考虑民事执行的程序特性,聚焦民事执行领域虚假诉讼监督,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常态化加强民事执行领域虚假诉讼监督职能宣传。建立虚假诉讼线索举报奖励等制度,定期发布民事执行领域典型案例,特别是做好和律师的沟通联系工作,通过检律深入互动,通过律师鼓励当事人向检察机关及时反映虚假诉讼线索,充分营造民事执行领域虚假诉讼监督的浓厚氛围,建立民事执行领域监督的全面战线。

二是加强执行阶段类型化虚假诉讼的研判分析,以数字化思维打造执行阶段虚假诉讼类案监督模式。广泛收集涉执行程序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公开报道、经验总结等资料,在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天眼查、企查查等信息网络平台进行数据筛查、分析,厘清审判、执行全阶段的利益链条。深入分析虚假诉讼案发特点,提炼关键词,建立类案监督模型。

三是用好用透检察调查核实权,提升检察监督刚性。首先,做实做细外围调查工作,从时间、空间、证据、诉讼过程、社会背景等多个维度开展调查,对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等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全方位分析研判。其次,完善民事调查核实与刑事立案程序衔接机制,与刑检部门、公安机关加强线索移送、案情通报、协作调查、信息共享,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再次,注重虚假诉讼深层次违法监督工作,充分挖掘司法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提升监督的刚性。

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四个难点亟待解决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王玄玮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王玄玮

随着《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的出台,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中原有的一些困难得到解决。例如,虚假诉讼监督的范围得到明确,虚假诉讼监督的案源逐步畅通,案件线索的移送标准得到细化。不过,目前此项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

一是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发现难。多数虚假诉讼系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涉案双方有预谋、有准备、隐蔽性强,且大部分是调解结案,检察机关很难发现。虽然目前推广使用民事监督智能办案辅助系统,但该系统适用范围有限,只适用于民间借贷案件等少数几类案由,且主要通过对多次诉讼进行筛查、发现线索,对于单独发生的虚假诉讼很难发现。

二是调查核实权行使难。虽然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案件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大量不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监督案件还得依靠自身力量调查核实,而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手段有限,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尽管《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如果有关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可以建议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处理(即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但实际执行中仍有障碍。从条文看,该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发现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对于不涉及犯罪的纯民事领域的监督能否适用该规定,依据不明。而且,如何适用该规定,目前检法两院缺乏共识。实践中,要说服法院运用司法强制措施支持检察机关办案,难度仍然很大。

三是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认定难。随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意见》先后出台(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等日趋统一,但这限于刑事范畴。对于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检法两院的分歧依然存在。例如,检察机关在检例第56号指导性案例中明确,一方当事人单方虚构行为可以构成民事虚假诉讼,但到目前为止,最高法《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虚假诉讼的通常要素之一是“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仍在适用。又如,对于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一方当事人篡改部分事实或者捏造法律关系性质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民事虚假诉讼?司法实践中也有分歧。

四是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制裁力度不足。《意见》规定,对于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院应当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同时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对上述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这当然是较大的进步。但是,该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的”人员,对于不涉及犯罪的民事虚假诉讼中,法院较少适用民事制裁。在一些案件中,尽管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一些法院也不予以制裁,导致虚假诉讼行为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难以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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