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女离婚案件第二次起诉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仙居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接受原告李美女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在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作了必要的调查,与委托人进行了交谈,今天又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代理人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及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

一、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夫妻关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庭应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其理由有三点:

1、原、被告婚前泛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正常为家庭的生活琐事发生吵架。

2、原、被告双方性格合不来,兴趣各异,话不投机,难以共同生活。

3、2010年9月28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在2010年10月28日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没有任何和好的行动,双方各自过各自生活,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

综上三点,本代理人认为,这种没有感情的夫妻关系,如果勉强维持下去的话,给双方都带来无尽痛苦。因此,恳请法庭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关于双方共同财产问题。

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一间砖瓦结构的房屋一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原告依法享有此房屋的权利,并在分割时,应依法照顾原告权益。

三、小孩李项康抚养权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必要抚养费。其理由是有二点:

1、孩子李项康一直由原告抚养,并且现在也在原告抚养,李项康与原告已建立起比较深的母子感情,考虑到小孩自身权益及有利小孩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小孩由原告抚养为宜。

2、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离婚诉讼代理词怎么写,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孩子由原告抚养(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被告应依法负担小孩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每月以300元为妥。

上述三点就是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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