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七成多离婚案由女方提出?

(原标题:《2019年辽宁省离婚诉讼大数据分析报告》出炉为何七成多离婚案由女方提出?)

去年,辽宁超过7成的离婚案件由女方作为原告提出诉讼,离婚案件中80后占近4成,分居、吵架、性格不合成为离婚诉讼的主要提起原因。日前,《2019年辽宁省离婚诉讼大数据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出炉,该报告由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撰写,根据去年一年间辽宁省各法院1146份离婚纠纷判决文书梳理、归纳而来。

71%的离婚诉讼女性是原告

“报告”显示,从统计结果看,2019年度,辽宁离婚诉讼中,男方作为原告的案件有328件,占比28%;女方作为原告的案件有810件,占比71%。

“报告”认为近年来,婚姻的不稳定性越来越严重,这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离婚纠纷越来越多。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女性起诉离婚的案件占比很大,这跟过去有很大的不同。以往,女性思想较为传统,女性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经济上依附男性,就算对婚姻有所不满,往往也不会主动离婚,更何况离婚以后很有可能遭受歧视。但是,随着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社会观念的转变,女性不再恐惧离婚后的生活(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相反可能会过得更好。所以,越来越多女性不再“委屈”自己,比男性更为主动地提出离婚。

90后女子起诉离婚:他脾气暴躁没有上进心

1993年出生的王某(女)经人介绍与1992年出生的唐某(男)相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原告王某称,婚后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时常恶言恶语,导致夫妻经常矛盾冲突并多次由双方父母调节不予悔改,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没有上进心,对家庭无责任感,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

法院经审理,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离婚;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抚养婚生女,因婚生女年龄较小,随母亲生活对婚生女成长较为有利,故应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

不忍婚姻冷暴力80后女子起诉离婚被支持

1987年出生的丁某起诉与1985年出生的孔某解除婚姻关系。丁某称,结婚后,孔某一直实施冷暴力,对家庭、孩子漠不关心,从不与其进行沟通、交流。孔某的行为给其精神上和心理上造成了伤害。

被告孔某辩称,原告丁某坐月子期间,原告母亲在原、被告家照顾原告,被告住客厅,和原告接触困难,被告想照顾孩子,但插不上手,原告也看不上被告照顾孩子,被告很迷茫,就到楼下的网吧混日子,大概有20天。后来被告想跟原告承认错误,原告的情绪爆发,就直接回娘家了。说被告冷暴力、对孩子不关心太片面。被告现在同意离婚,但只同意每月给孩子抚养费1000元。

法院判决两人离婚,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

起诉离婚80后占比近四成

从各年龄层次起诉离婚比例看,在公布年龄的判决书中,80后仍是主力军,占比约39%。《分析报告》称,目前,80后的年龄在30-40岁之间,正处于成家立业的黄金年纪,也正经历着婚姻初期的种种磨合与挑战。

从统计结果看,70后当事人也不在少数,占比约25%,他们大都已步入不惑之年,工作、经济趋于稳定,却也难以避免婚姻之痒。

男子吸毒分居7年无接触被判离婚

1987出生的孟某与孙某(男,1986年生)于2011年相识、恋爱并结婚。孟某诉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四个月,被告因吸毒被抓,原、被告就开始分居,至今已经七年之久。原、被告一直没有接触。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孟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男子多次出轨被判离婚共同财产均分

原告胡某(女,1988年生)起诉与被告马某(男,1986年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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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称,她与被告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原告发现被告多次出轨,被告对原告经常打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马某同意离婚,但辩称不存在家庭暴力,答辩人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事实,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夫妻感情问题,被告同意离婚,故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马某抚养,原告胡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两成以上离婚者年龄超50岁

值得注意的是,60后人群离婚人数比例也不在少数。判决书共披露了689人的年龄,其中50岁以上的离婚者共151人,占据披露离婚年龄人数的22%。这个年龄段的人子女已考完大学,一些为了孩子忍辱负重的婚姻在这个时期容易爆发离婚,就像我们经常提及的“考离族”,在子女高考结束后,作为父母觉得对子女的教育义务暂时告一段落,可以去追求自己的幸福,并为此选择离婚的方式去寻找下半生的幸福。

酒后闹事打媳妇五旬妇起诉离婚获准许

51岁的肇某某(女)起诉与关某某(男,1962年出生)离婚。原、被告于1996年4月26日结婚,后于1998年1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子女两名,长子18周岁,长女22周岁。5年前被告喝酒闹事,无中生有,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分居至今。

关某某辩称与原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架,现同意离婚。婚生子女与被告在一起生活,要求原告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2万元。

本院准许了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婚生长子、长女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长子抚养费400元,至子女18岁时止。

59%第一次离婚起诉被判“不准”

一纸诉讼想离婚,但并不是想离就能离。从统计结果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占比84%,共964件,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占比14%,共156件,第三次起诉及以上的人群数量占到了2%,共计27件,有27位案件当事人需要通过第三次甚至三次以上的诉讼来达到离婚的目的。也就是说,大量人群正在通过反复诉讼来解决离婚这个难题。

在2019年辽宁省离婚纠纷案件中,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共393件,占比41%,判决未离婚的共571件,占比59%。《分析报告》认为,可以看出,第一次起诉判不离婚的概率很大,尤其是对于因生活琐事争吵、性格不合等日常矛盾导致的夫妻感情不和等案件,辽宁省各法院在判断该类案件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经破裂的问题上是比较谨慎的。

因意外怀孕结婚三观不合男子要离婚未被支持

原告男(1987年出生)诉被告女(1987年出生)离婚。原告称,原、被告双方相识不到一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相处期间就因性格、三观不合矛盾频发,解决矛盾无果而选择分手。因意外怀孕,被告能主动反省,原告考虑到孩子的因素而仓促结婚。婚后被告执迷不悟、变本加厉,其父母更是搬弄是非,造成家庭矛盾不断升级。双方已分居6个月。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都不够成熟,我们都爱我们的孩子,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发生的矛盾,均是因生活琐事而产生,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分居是婚姻破裂最大“杀手”

在离婚诉讼的提起原因中,占比最大的是分居,共119份。可以说,距离没产生美,只催生了分手。此外,吵架、性格不合、家庭暴力等也排在离婚起诉原因的前几位。

需要说明的是,按规定,“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判决书不在互联网公布,故本次数据统计不包括此类离婚纠纷。此外,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以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案件,也不在此次分析范围之内。

男子婚后常年在外打工致感情破裂被诉离婚

原告罗某(女,1983年出生)诉被告杜某(男,1977年出生)离婚。罗某称离婚诉讼的案由,婚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分居至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子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准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婚生子由原告罗某直接抚养。(注:本文案例皆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辽宁省基层法院民事离婚案件)据《辽沈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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