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年12月4日9时30分
地点: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3201民初308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判员:周燕
书记员:茸初
书:现在请法警入庭执行职务。
书: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离婚诉讼开庭笔录,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席。
书:报告审判员,本案申请人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 泽郎头,男,藏族,1977年8月18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518859167332180659。住址:四川省马尔康市脚木足乡蒲志村二组14号。
审:被告对原告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被告:三郎石基,女,藏族1976年1月3日出生,藏族,身份证号码:518859167332030722。住四川省马尔康市市脚木足乡蒲志村二组1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泽准,女,藏族,住:四川省马尔康市脚木足乡蒲志村二组。系被告妹妹,特别代理。
审:原告对被告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马尔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庭前调解(2019)川3201民初308号原告泽郎头与被告三郎石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周燕独任审理,由书记员茸初担任庭审记录。
审:现在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原、被告都有权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同时,双方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都有义务主动履行判决、裁定、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对此,原、被告双方是否明确上述权利、义务?
原:明确。
被:明确。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回避。
审:现进行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者说明理由。现由原告方简要的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
原: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三郎石基支付给原告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略)详见民事起诉状。
被:与原告的共同财产没有26 000元,婚姻存续期间也是共同支出,离婚后被告还帮原告还债,小孩生病住院被州医院确诊为过敏性紫癜,原告从来没探望过小孩。存折有10 000元,三通一平金额是25 000多元。
审:原告你对被告陈述的事实有无异议?
原:10 000元是夫妻婚前的财产,应以离婚协议上的为准,三通一平是27 000元。
审:原告还有无补充?
原:无补充。
审:被告还有无补充?
被:无补充。
审:现在开始法庭质证。
审:原告请提交证据。
原: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拟证明被告自愿签订协议同意支付我40 000元。
审:被告是你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吗?
被:他威胁我签的,他说要签不签,不签找亲戚打一架。
审:是否有证据证明你被威胁了?被告你签字的目的是什么?是害怕他打你,还是想离婚。
被:没有直接的证据,我签字的目的就是想离婚。
审:原告还有无证据出示?
原:没有了。
审:现在由被告出示证据。
被:出示第一组证据,证明三通一平的存折上的钱是25 794元,没有原告说的27 000元。
审:请法警让被告指认证据部分。
审:原告你看到的金额是多少?
原:25794元。
审:请原告出示第二组证据。
原:存折一张,证明共同财产只有10000元。具体金额应还有利息。
审:原告对该组证据进行质证。
原:我也不晓得具体金额,也不晓得存折怎么在他那儿。
审:这个存折的开户人是原告吗?
被:是的,但是是共同财产。
审:请被告继续出示证据。
被:残疾证一份,证明被告无力承担诉讼费。
审:原告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原: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户口薄一份,证明原告是党坝移过来的。且原告有住的地方,他家还有两个房子。
原:我的户口迁不回去了。
审:被告还有无证据出示?
被:110报警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婚后殴打被告及家人。
审:原告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原:我承认我去闹了一下。
审:被告有无其他补充?
被:无补充。
审:原告还有无证据?
原:无证据出示。
审:被告还有无证据?
被:无证据出示。
审: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原:我要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支付我40 000元。
被:不同意支付40 000元,子女的抚养费算下来,40000元的都不够。小孩一直有病,后续还要带娃娃去看病,要求原告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审: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由于抚养费是另一个法律关系,被告如果主张抚养费,可以另行起诉。
审:原告有无第二轮辩论意见
原:无
审:被告有无第二轮辩论意见
被:无。
审:请原被告做最后陈述
原:无。
被:无。
审:双方是否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愿意。
被:愿意。
审:现在请原告提出调解方案。
原:我要求被告支付我40 000元。
被:共同财产没有40 000元。
审: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里三通一平里没有27000元,只有25794元。根据你们双方提供的证据共有的财产金额38794元,关于抚养费你也可以提出方案,原告你是否愿意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调解?
原:我愿意做出1000多元的让步,我自己都是残疾人,无力支付抚养费。
审:原告你作为小孩父亲,能不能在38794元上在少点儿
原:看在两个娃娃的份上,我让8 794元。要求被告支付我30 000元。
被:我同意原告的方案,但是从此以后和原告再无其他财产纠纷了,包括我父母阿根异地搬迁修的房子,与原告没有关系。
被:房子我不分,这个离婚协议上已写清楚了的。
审:原告,你们双方还有无其他财产争议?
原:没有了。
审:关于抚养费及原告进行骚扰的情况,被告不在本案法律关系中,如有上述的事件第一时间找村上两委及当地派出所解决。
审: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谁承担。
原:我自愿承担。
审:原、被告双方还有无其他争议、还有无补充?
原:无其他争议,无补充。
被:无其他争议,无补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离婚后财产30000元,此款于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三、双方无其它财产纠纷。
审:以上调解协议原被告是否同意?
原:同意
被:同意
审:本调解笔录经双方签字、捺印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现请双方当事人跟随书记员看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原:好的。
被:好的。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 (签名 )
书记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