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退役军人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为复员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分割产生了分歧。
来看本期案情……
案情简介
汪某于2008年入伍当兵,201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与戴女士相识,双方于2017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子。从相识到婚初,双方均因汪某还在服役期而聚少离多。2018年军人离婚诉讼,汪某退伍回到老家(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本想着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幸福过日子,没曾想在与戴女士的相处中,发现彼此性格不和,总是为了琐事而争吵,婚姻难以继续。一番思虑后,汪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争议焦点
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调解,二人对离婚和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并无异议,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在立案时,汪某申请对戴女士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冻结了32万元。
汪某主张其退伍时所得的复员费系其个人财产,保全的32万元应扣除13万元复员费作为汪某个人财产,剩余部分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均等分割。
而戴女士却坚持复员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去32万元银行存款,汪某还有一台车子,所有财产必须共同均等分割。
法院释法
那么,退役军人复员费,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分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退伍的,需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参与分配。
这里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因此,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军人的复员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需要通过计算,其中部分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年平均值,而年平均值=军人复员费÷(70-入伍年龄)。
所以,退役军人复员费并不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全然系个人财产,需要依照夫妻双方婚姻存续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到本案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部分退伍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依法分割。
法院调解
法官仔细核对了汪某具体的入伍时间、退伍时间、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准确计算出双方可以分割的部分。
最终,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由汪某抚养,并本着照顾子女的角度,对全部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协商,由戴女士将银行存款12万5千元转给了汪某。
法条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主播简介
春红,本名王春红。喜欢用声音表达对生活的热爱;崇尚极简生活,向往诗和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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