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对方拒不出庭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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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对人世间最美好的爱情写照。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能携手一起走到人生终点的。当爱已无法挽回,当婚姻给你带来的只是百般痛苦,那么,唯有用离婚来结束这一切。

可是,如果一方坚持离婚,而另一方却坚决不同意,有些人一听配偶要离婚,第一反应就是逃避、不配合。作为提出离婚的原告来说,被告既不配合,也不到庭应诉,甚至躲起来,该怎么办才好?

有人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对被告缺席判决啊。

但,我要告诉大家的是,离婚案件不同于合同、房产、侵权等其他案件,因为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化,没有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轻易适用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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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问,那应该怎么办?

婚姻法中强调的是“婚姻自主”,必须有被告的意思表示,法院才能做出处断,判断其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只有两种情况可缺席判决。

第一种情况,就是能找到被告,但被告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可能:

一是被告拒绝签收开庭传票,这个时候,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留置送。

二是被告收了开庭传票而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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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情况下,都视为被告收到了传票,如果其拒不到庭,则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以探讨。

1、离婚案件属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这种类型的案件,在两次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仍拒不到庭时离婚诉讼,应适用拘传。

2、另一种做法是,被告如不到庭,这时法院可能劝原告撤诉,或者缺席判决不准离婚。

这两种处理对原告极不公平,对被告则是一种纵容。如果缺席判离,虽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原告的利益,但这显得对被告又欠缺了公平。

法律进入了两难之地。这个时候,法律应该怎么应用呢?法律是这样推断的,由于被告拒不到庭(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等于被告自动放弃了离与不离的选择权与话语权,无视法律权威,可以推定为,被告与原告矛盾已经激化,又无共同语言,且无法沟通,认定原被告夫妻关系彻底破裂,因此,应当缺席判决离婚。

此时,虽然可以判决离婚,但不应对其财产与孩子抚养问题作出处理。这两个问题应让原、被告另行起诉,以彰显对被告的公平。

因此缺席判决离婚是合乎道理的,毕竟谁也不愿在又痛苦又离不了的婚姻中消耗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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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就是找不到被告而缺席判决。

(一)、如果被告失踪未满两年,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的,应该说服原告撤诉,因为被告无法找到,无法认定其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原告不撤诉,可以依照《适用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裁定驳回起诉。

(二)、如果被告失踪已满两年的,则应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经公告查询确无下落的,则缺席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如果两年无音讯的,可以推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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