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当天又调离

四川在线达州消息(杨情孝 陈华 记者 廖立春)“我以为我的案子肯定像别人说的至少还要再等半年才能解决,没想到一天就被法官们解决了,法官依法办案效率高,真是我们老百姓的贴心人,这下我可以安心去广州打工赚钱了。”兰某在等车时跟同伴高兴得聊着。他所说的正是5月30日,大竹法院经开区巡回法庭的法官经过不懈努力,历经两次立案,多次调解于宣判当日就调解结案的他和吕某的离婚案件。

兰某和吕某于2009年结婚,兰某在女儿出生后不久即到广州务工。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间时常为生活小事争吵不已,兰某决定起诉离婚。该庭在收到兰某的诉状后,试图给两人进行庭前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于是,该庭及时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吕某坚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兰某坚持要离婚,那么必须一次性给付女儿抚养费10万元。在庭中调解时,吕某仍死守“拿10万就签字离婚”的底线。眼见双方争议太大,法官决定不再进行调解,在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综合认证后,认定原告起诉离婚的证据不足,当庭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当庭宣判后,被告吕某及其亲友情绪异常激动,责问法官为何不判决准予离婚,并对法庭干警进行了辱骂。面对这些辱骂和指责,该庭干警们首先想到的不是自己的委屈(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而是感到普法工作的任重道远。

鉴于被告方不懂法律而对法庭工作产生误会的情况,法庭全体干警放弃中午休息,立即开会对本案进行“会诊”。大家一致认为,被告本意只是想为小孩争取更多的抚养费。于是,该庭立即“对症下药”:由女干警与被告进行电话沟通——讲述法律诉讼程序,并告知此案仍然可以进行调解。由男干警给原告做工作,希望他能抓住下午的机会继续与被告协商,以减少诉累。

当天下午,原、被告再一次来到法庭时,面对法官们如此敬业地为民办案感动不已。在法官的组织下,积极进行协商,理性处理分歧。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协商,两人最终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由兰某在签调解协议时额外先给付女儿抚养费1万元,此后每月给付女儿500元抚养费至女儿18周岁止。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离婚诉讼案子,法官依法在当事人变更诉讼主体地位后,重新立案调结了此案。一件“山穷水尽疑无路”的离婚案子,终于在法官们的努力下“柳暗花明又一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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