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诉辩阶段、审理阶段、判执阶段。
诉辩阶段:
(一)确定诉讼主体和起诉时间,但注意:1.女方怀孕、分娩1年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离婚;3.起诉离婚后又撤诉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离婚;4.现役军人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二)确定受诉法院,1.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2.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3.双方均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1年,但被告又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所在的法院起诉;4 仅被告方离开户籍地超过1年,可向原告户籍地所在法院起诉。
(三)撰写民事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以及事情与理由。民事起诉状应当首先写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次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探望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
(四)去法院立案。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因此法院会组织双方调解,对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或者诉前无法调解成功的,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予以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如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则告知限期补正,如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则裁定不予受理。法院案件受理后,将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被告会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会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审理阶段:
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也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如何确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需注意:
(一)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婚姻关系合法的证据是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等;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情形,即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根据婚姻法列明的五种情形(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被宣告失踪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会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的综合判断。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哺乳期的子女一般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主张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离婚诉讼起诉状,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主要指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同时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作出判决。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负有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原则均分。人民法院亦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同时,对于离婚时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行为的一方,可判决不分或少分。
判执阶段:
(一)撤诉:未缴诉讼费,没正当理由不到庭,或私下与被告和好。
(二)达成调解:调解和好或调解离婚。子女抚养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一并调解。
(三)判决:调解不成,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一方不服,可以15天内上诉。判决生效,婚姻关系解除,生效前不能与他人办理结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执行部分,未主动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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