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婚姻本来是一件令人十分期待和向往的事情,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常常导致我们遇人不淑,拥有了一个不幸的婚姻。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21 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1 年,全国共有婚姻登记机构和场所共计 4372 个,其中婚姻登记机构1069 个,全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764.3 万对,比上年下降 6.1%。结婚率为5.4‰,比上年下降0.4 个千分点。依法办理离婚手续283.9 万对,比上年下降34.6%,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214.1 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9.8万对。离婚率为 2.0‰离婚诉讼6个月后再起诉,比上年下降1.1 个千分点。
那如果真的和配偶夫妻感情破裂了,对方有赌博、吸毒、家暴等难以忍受的恶习,双方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了,该如何离婚呢?
一、离婚的方式
根据民法典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公民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二是到法院诉讼离婚。
(一)协议离婚。
根据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而且现在协议离婚有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前述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立案、调解、审理等相关程序后,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诉讼离婚的管辖
在夫妻其中一方确定要进行诉讼离婚后,就要开始选择管辖法院了,就是要明确你要到哪个法院去起诉,如果选择错了法院,法院没有管辖权,那就会白白浪费时间导致久拖不下,无法脱离婚姻的苦海,那就一定要选择准确管辖的法院。
(一)一般原则: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正常提起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就是说一方起诉离婚,去另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由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注销户籍及户口迁出法院管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规定,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夫妻一方为军人的离婚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七)离婚后,仅就财产分割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在确定好管辖法院之后,就要开始准备有关离婚诉讼的材料及证据了
(1)身份信息材料:原被告身份信息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户口本复印件等
(2)结婚登记信息材料: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夫妻关系的证据。如果结婚证遗失了,则可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档案馆开具相关证明。
(3)未成年子女的身份信息材料:因为离婚案件经常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问题,则需提交子女出生证明。出生证明遗失,需提交结婚证或户籍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例如有证据证明对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对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相关证据。
(5)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证明夫妻存在的共同债权、债务等相关证据。例如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不动产、机动车等夫妻共同财产,以便在诉讼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一般而言,法院都劝和不劝离,不到万不得已,除非被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否则法院一般第一次诉讼离婚都不会判离。
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的五种情形下,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如果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没有判离,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