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北京离婚纠纷的庭审笔录,以及离婚 庭审笔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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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离婚庭审笔录起什么作用
如果第一次诉讼庭审中,对方对你方主张的相关事实是认可的,则构成诉讼中的自认,在第二次庭审中,若对方不予认可,则你可以将上次庭审笔录作为证据提交,证明你方的相关主张。
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从细节入手帮当事人多争取到30万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男女的婚姻观念发生了一些变化,不再拘泥于婚姻的束缚,一旦发现婚姻观念的不合,就会选择离婚。因此,近年离婚率不断攀升,并且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本案中当事人面临和丈夫的财产分割,在代理律师的辩护下,最终多争取到3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额,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人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财产纠纷
原告: 小美,女,1985年出生,汉族, 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小马,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住北京市
案情概述:
小美与小马于2013年6月19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9日小马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于2016年5月4日在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案件的调解书中双方就共同财产房屋、汽车、家电、存款进行了分割处理,并约定再无其他争议。
在双方协议离婚后,小美发现小马于2015年4月15日注册成立北京xx贸易有限公司,并于双方离婚诉讼期间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全部转给其母亲老杜,小美对小马注册公司及转移股权之事概不知情,认为小马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找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发现小马曾为其任职公司吉林xx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45%的股权,并于2016年3月3日,即小马提起离婚诉讼前6天,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转让给其表妹小王,股权转让价格45万元。
故小美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股权转让款。小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小马给付股权转让款 95万元。
【裁定结果】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小美与小马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9日小马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小美离婚,二人于2016年5月4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小马与小美离婚;
二、小马于二0一六年五月四日支付小美二十万元;小马于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小美十五万元;小马于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小美十五万元;
三、 夫妻共同财产中西门子牌冰箱、西门子牌洗衣机、LG牌 48寸电视机、华日牌烤箱归小美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宝牌小汽车归小马所有;
四、 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X号X号楼X层X号房产归小马所有;北京市昌平区X嘉园X住宅楼X单元X号房产归小美所有;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另查,2016年4月12日,小马瞒着小美向魏某某亲戚转让共同财产,股份转让价格45万元.因此小美要求小马支付股权转让款45万元
法院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马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设立公司,享有公司股权,后在与小美的离婚诉讼前, 小马将其享有的公司股权予以转让的行为,确属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现小美要求小马给付相应股权转让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具体金额,法院以小马与小王针对吉林省某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45万元为基数,判令小马对小美予以适当补偿.小马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小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小美股权转让款三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小美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代理律师解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1、原被告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已经处理过上述两公司的股权,原告是否知情被告公司股权的事实;
2、被告是否构成转移隐匿财产。
本案的难点问题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写明了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便知道被告在吉林某公司任职,仅不知道其持有股份,是否知晓股东身份这点其实很难证明。而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原告早就知晓该公司存在,该公司股权在离婚时已经处理过了,且股权转让并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承办律师通过调取双方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庭审笔录,结合股权转让时间、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的具体内容详细程度,从细节处着手,成功说服法官,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转移隐匿财产,并且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结语】
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分割股权转让款时,判令对方少分,成功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了2/3的股权转让款。夫妻在选择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共同财产的,则就需要先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在分割前,应当明确夫妻间共有哪些财产,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以免损害自己的权益,之后就清算好的共有财产,就如何分割进行协议,一般情况下是平等分配,特殊情况下,可以照顾多付出的一方,尤其是女方;要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判决。要是你在这方面遇到纠纷的话,可以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让自己少走弯路,让自己的财产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离婚开庭需要说些什么吗
离婚开庭需要说些什么吗
离婚开庭需要说些什么吗,如今婚姻是非常容易破碎的,很多人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离婚,但如果一方不愿离婚的话,就只能采取强制一点的措施了,也就是去法院起诉离婚,那么离婚开庭需要说些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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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官司开庭说什么
(一)如果是诉状。在事实与理由处:写明“哪一年认识(经人介绍,还是同学或同事朋友、网友),何时结婚?生育孩子,取名**(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跟随谁生活,现上几年级?
你们离婚的原因是什么?到最后,说原被告感情现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孩子由谁抚养?支付多少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或哪一套房产或财产归你所有。”
(二)如果是离婚案开庭,原告做最后陈述时,可以说“坚持诉讼请求”。
二、离婚时财产怎么分配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离婚后需要给抚养费吗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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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开庭原告应该说什么?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无非就是离婚、获得合理的财产分配、获得子女的抚养权或者将抚养权交给对方,就应当从证据材料的角度、以及在庭审过程中,重点陈述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提出什么诉讼请求,就要就此拿出证据来。就离婚这一诉讼请求,原告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二、离婚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案诉讼流程
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庭审阶段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开庭前,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开庭时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
离婚开庭需要说些什么吗3
离婚案开庭原告该说些什么
离婚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说的内容,应该由原告决定,原告应该对诉讼请求的内容进行陈述,说明诉讼请求是合法合理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离婚起诉开庭流程
【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的开庭程序为:1、庭审之前的准备阶段,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前,书记员一般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读法庭的纪律。在开始审理时,一般是由审判长核对,并宣布案情的缘由,同时宣布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的名单,告诉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离婚诉讼开庭笔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的需求申请。2、法庭调查阶段,一般按照以下的顺序进行:当事人的陈述;证人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出席庭审,将由书记员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或者视听的证据;当庭宣读鉴定结果;宣读勘验笔录。3、法庭辩论阶段。4、判决法庭辩论结果,对于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是可以先进调解,针对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纠纷庭审笔录的协议效力
这个问题很关键。
如果离婚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进行了调解,并形成了调解笔录,一般的情况下,这个调解笔录,签字后是生效的。法院直接按照调解笔录中的协议内容,出具调解书即可。
如果调解协议不满意,但是调解书没有送达,可以考虑和法官沟通,进行调整。我们的经验是,有时候调解笔录的协议是可以调整的。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我给您解答的,仅仅是我们办案的经验,但并不一定适用您的案件情况。
离婚诉讼中,庭审笔录重要吗
离婚诉讼中,庭审笔录是相当重要的法律文书
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
庭审笔录重要的原因如下:
1. 庭审笔录是当事人的观点和言辞最原始、最有效的记录。
在开庭的整个过程中,书记员会把法官、各方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发言的主要内容记录下来,对开庭的整个过程进行真实还原。庭审笔录一旦形成,会成为反应庭审的最原始、最有效的记录,只要经过了当事人阅读后的签字认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再反悔,而对庭审笔录中的发言承担后果和责任。
2. 庭审笔录是法院判案的重要依据。
从开庭到最后的判决短则几个月,长则一年的时间,法官在最后裁决时往往对之前开庭的情况印象已经模糊了。因此,法官判案的主要依据还是开庭时做出的庭审笔录所记录的情况。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中的陈述,都会被认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能再举反证推翻庭审笔录中已陈述过的内容,同时,当事人对案件相关事实的陈述一旦签字认可,便不能反悔,要自己承担自己说过话的责任。
3. 庭审笔录要记载的事项非常重要。
法庭笔录应记载事项非常全面和重要,一般会涉及以下十二个方面的内容:
(1)法官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各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对诉讼文书的送达和收受情况的核对;
(2)法官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的告知;
(3)当事人对每一证据的名称、形式、内容描述及证明事项或对证据的质证意见;
(4)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5)当事人提出的每一申请及法官对该申请的裁定及其理由;
(6)证人、鉴定人的陈述及问答;
(7)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间的辩论意见,包括代理、辩护的意见;
(8)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9)每次庭审起止时间,参与人员的具体信息;
(10)法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发问和回答;
(11)证人、鉴定人的身份情况;
(12)证据的种类、编号、形式、提交时间、提交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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