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炳玖律师: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宣判之前,由于审理期限较长,可能发生一些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况。比如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案件是否继续审理呢?

网友咨询:

民事诉讼中,法院还没判决,但是原告出车祸去世了,这个时候案子还继续审理吗?

广西欧汇律师事务所黄炳玖律师解答:

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的,首先需要确定本案属于何种纠纷。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案件,一方死亡的,案件应当裁定终结,其他案件原告死亡的,需要等待继承人是否继续参加诉讼。

1、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案件

离婚诉讼,赡养费、抚育费或者扶养费争议案件,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2、一方当事人死亡,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此时法院应当裁定案件诉讼中止。原告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或者被告没有遗产也没有继承人的,法院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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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诉讼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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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黄炳玖律师解析:

诉讼中当事人死亡的,主要看其继承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继承可以分为概括继承和限定继承。我国继承制度从根本上否定了“父债子还”、“父债妻还”的封建主义的陋习。我国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贪污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1、限定继承,只适用于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个人税款和债务。凡属于家庭共同欠下的债务和税款离婚诉讼当事人死亡(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既是死者生前出面,以死者名义欠下的家庭共同债务或税款,应当由家庭全体成员承担,不适用限定继承原则。

2、如果是为继承人生活需要,而使被继承人欠下的税款或债务不属限定继承范围,继承人要负清偿的责任。由于继承人不供养被继承人,而被继承人为了正常生活需要,欠下的生活费、医疗费等,也不受限定继承原则的限制,继承人应负责清偿。

3、如果继承人愿意清偿超过的部分,法律并不禁止,但是继承人清偿之后,不得以限定继承为由请求返还。

黄炳玖律师:努力做一个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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