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可以委托亲属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吗?”

再论“可以委托亲属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吗?”

之前,本律师曾发表过一篇《可以委托亲属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吗?》的文章。昨天离婚诉讼代理人,一位热心读者给本离婚律师发来了他的意见,他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经将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适当做了扩大,包括了配偶与近姻亲也是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

也许是本律师在之前的那篇文章中没有特别强调。的确,我国法律目前规定了当事人的配偶与近姻亲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但本离婚律师在文章中谈及的却是离婚诉讼中的代理人问题。结合婚姻法及离婚诉讼的特点,本律师认为配偶与近姻亲不能作为离婚诉讼中对方的代理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其中关于“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理解,在实践中通常是指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情形。结合离婚诉讼来看,显而易见:配偶作为诉讼中相互对抗的一方,同时作为另一方的诉讼代理人是不现实,也是不合法的。至于近姻亲,由于其与对方存在天然的利害关系,其作为己方诉讼代理人也涉嫌有可能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本婚姻律师认为对于近姻亲代理己方一般也是不适当的。

以上就是诉讼代理人制度在离婚诉讼中的特殊之处,不专门从事离婚诉讼的人往往想当然地照搬法律规定,殊不知(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离婚诉讼有自身的特殊之处。虽然那位热心读者提出的问题在离婚诉讼实践中几乎不会发生,但既然提出来了,本律师认为还是有必要结合离婚诉讼的特点来解释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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