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调解笔录范文

法院离婚调解笔录范文

法院寄来的离婚调解笔录是和签字的分开的吗

笔者最近代理一起离婚案件,法官以调解结案,并在调解笔录上由双方当事人现场签字,但当时对于关键性条款即50万元的支付方式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法官要求当事人下来商量一个稳妥方法,并没有要求律师阅读笔录,后因为付款方式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反悔,不愿意承认该调解内容,但法官认为调解已生效,不得反悔,其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04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据此,推测立法本意,对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仅限于对于当事人诉请进行维持,也就是不直接进行权利义务的评判而是对于一些和谐关系的维系或者可以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因此对于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笔录的案件类型,其性质和民事诉讼法列举的上述类型应一致。

即不能因为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随意剥夺当事人的反悔权,该司法解释应该有明确的适用条件。

但是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很多地方法院盲目扩大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导致该司法解释被滥用,很多当事人在一时疏忽以及欠缺周密考虑时被随意剥夺了反悔和争取自身权利的机会。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的法官应注意不能将该规定第十三条适用案件的范围随意扩大,特别是涉及解除身份关系的案件,要慎之又慎,要将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适用、后果等向当事人交待清楚,不能就案办案或者为单纯追求调解率、结案率而忽视程序。

因此,只要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一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除要求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外,还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制作规范的调解书,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签收时,应当允许其反悔,此时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以此给予当事人合理的反悔权。

离婚诉讼调解有何结果呢?

经过诉讼中的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 第一种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

人民法院将调解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协议的法律效力至此产生。

第二种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离婚诉讼庭审笔录,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种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上文对“离婚诉讼何时调解”、“离婚诉讼调解有何结果”两个问题进行了避繁就简地描述,相信大家现在对离婚诉讼调解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

离婚诉讼是解决离婚问题最后的救济手段。

诉讼中的调解就是润滑剂,让双方对簿公堂的态势缓和一下,通过法官的从中斡旋,以期获得较好的处理结果。

有关离婚诉讼的其他问题,如离婚诉讼一般流程、离婚诉讼时效等,限于篇幅本文不作赘述。

生活中,如果您遇到了离婚诉讼方面的问题,不妨向律师进行咨询,相信律师专业的分析会有所助益。

怎样单方面申请离婚

诉讼离婚的程序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

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2)审理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①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②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

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

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

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生效的调解书与调解笔录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或调解笔录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

这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

因此,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

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

当事人如对法院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

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没有签字的离婚民事调解书能代表已经离婚了吗?

(一)、如果一方坚持离婚,另外一方坚持不离婚,起诉2次基本能离婚。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半年后可再次起诉。

如原告坚持,则人民法院应该判决离婚。

一般需要上诉判决下来后的6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但新情况、新理由的除外。

(二)、诉讼离婚程序三步骤(程序)诉讼离婚程序分下面三步: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一、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

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

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

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

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半年后可再次起诉。

如原告坚持,则人民法院应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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