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享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模式变革、惠及民生的同时,其野蛮生长引发了诸多问题。有必要将共享经济的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共享经济课题,平衡信息共享与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共享经济合规运行。
【关键词】共享经济 信息法治 公平竞争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共享经济是市场经济在信息全球化时代的产物,是伴随“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落实得以高速发展的全新经济模式。2015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正式提出,“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随后在2016年和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陆续明确了对共享经济的鼓励和支持。
共享经济在我国历经了2012年到2014年间在汽车和房屋租赁以及餐饮业的大胆试水与初步发展后,终于在2017年成为年度热词,业态属性扩展至充电宝、篮球、雨伞、健身房等。一时之间,公共领域各处皆有共享,盘活市场资源、化解过剩产能,共享的优点显而易见。与此同时,丢失的雨伞和损毁的单车同样使得泛滥的共享经济乱序暴露在阳光之下,行业准入的低门槛引发的市场混乱、供需行为的无序引发的各种道德风险、大数据下信息资源的膨胀导致的安全困境日益显现。
共享经济的发展需要权责确认
共享经济本质上是市场经济在顺应信息全球化时代发展的产物,是将传统的交易环节上升为网络交易行为的技术含量更高的形态,是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前提的经济发展模式。共享经济之所以被称为新经济形态,其有别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主要在于以互联网平台为核心的“第三方”运营的不可替代性。实质上,共享经济就是基于平台经济而开展的,在特定平台上化解产能,通过项目配比和优化,使得共享成立,互联网平台在其中充当了不可或缺的交易保障和信赖角色。故此,需要充分肯定资源使用权的让渡所带来的收益增量,这需要由资源享有者,包括资源所有者和资源使用者,以及资源运营者共同分享。这种复杂、多元的权益分享模式,只能通过法律予以规范,才能使其分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例如,共享单车的初衷是对闲置资源的再配置,但是由于资源享有者和资源运营者缺乏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反而造成了资源的相对过剩和浪费。究其原因,正是由于我们忽略了资源享有者与平台运营者在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权责确认,而致使有权无责、权责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共享经济运行的风险日益增大,基于共享平台产生的违法竞争,甚至经济诈骗行为防不胜防。为此,要充分重视权利确认,确切说是权责确认在共享经济发展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共享经济的发展需兼顾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
信息时代,信息类无形产业成为关键资源,所有参与互联网活动的主体都需要不断上传信息,消费者的信息轻易便会被经营者所获取。共享经济的网络平台以大数据为基础,主要依靠信息流动来实现资源配置,平台推送的信息更为精准,价值不断扩大。但是,在信息价值被丰富使用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在共享经济的网络平台上,私权的保护尤为重要。以隐私权为例,在共享经济领域,隐私权的侵犯可直接表现为消费者和资源提供者的私人信息的泄露。然而,利用信息平台必然要求消费者公开一定信息来获得服务,二者如何平衡是一项重要且需不断探究的课题。目前的法律法规还很难将杂乱纷呈的个人信息详细列分等级,只能通过个案并结合当时影响个案的其他社会因素综合予以判定。同时,信息是否安全将直接威胁共享经济消费者的个人利益以及运营平台的可信度。
依赖网络运营完成的交易链,依靠的不仅是技术的全面发展,更是人们对于互联网这一链条流程的信任基础。共享经济本质上更是一种陌生人经济,线上的交易使得交易双方并不直接接触,交易过程与后续保障,全部凭借网络平台的软件程序设置。这是一个使用习惯的变革过程,更是一个人们对互联网从未知到信任的过程,这一信任,主要包括对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的信任。因此共享经济课题,一旦用户的信息安全遭到侵犯、隐私权得不到保护,那么网络信任就可能立即崩塌。目前多种共享经济的共同点均是需扫码注册,提供真实姓名、电话号码甚至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个人信息,如此一来,资源运营平台将掌握诸多消费者的重要信息,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极易发生盗用用户信息等现象,消费者的隐私权易受到侵害。所幸的是相关行政部门已经注意到该领域可能出现的信息风险,2017年8月,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强调,要加强共享单车的信息安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