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是“共享经济”还是“马路经济”2015.11.09 09:53:22法制网-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梁士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11月9日结束。11月7日,交通运输部再次召开专家座谈会,讨论焦点问题。
来自北京、上海、浙江、广州、深圳等地的21位交通规划、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在“专车”新业态的定义和发展现状、营运资质的规范以及地方试点和中央立法关系等方面展开交流讨论。
在座谈会上,有专家针对为专车开道的“共享经济”理论,提出了“马路经济说”。认为,作为一种占用道路资源的“马路经济”,网约车的发展必须规范。
专车与出租汽车没有根本不同
对于“专车”等新业态的定义专车 共享经济,暨南大学行政法学专业教授刘文静表示,“专车”提供的仍然是运输服务,跟传统出租汽车相比,只是叫车方式有了区别,“不管你通过互联网还是通过电话还是招手打到的车专车 共享经济,最终提供的都是运输服务。
同济大学交通规划专业教授陈小鸿也认为:“‘专车’和传统出租车并没有根本的不同,只不过在现在这个技术条件下面,它能够提供一种更为高效的预约服务和更为及时的动态调度。”
“无论是以前的马车,还是后来的出租汽车、网约车也好,提供的核心服务没有改变,就是个性化的出行服务,只是乘车形式、交易方式会有变化,但是绝对改变不了出租服务的本质。”深圳大学运输经济专业教授韩彪表示。
《管理办法》符合上位法规定
目前,各个国家都在对“专车”等新业态进行立法研究和管理。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客运管理处处长苏奎表示:“正是因为现在的专车发展遇到了问题,乘客与司机、司机与平台的矛盾以及新老业态之间的矛盾等,在地方上已经开始激化,影响了社会稳定,所以迫切需要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进行进一步的指导规范和管理。”
北京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继孚也指出,作为一种占用道路资源的“马路经济”,对于出租汽车、网约车的规范发展也很有必要。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认为,“专车”需要规范发展,目前《管理办法》也是有法可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文件中的三个许可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针对不少人反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14年第412号),是否适用于目前的“专车”等新业态,张柱庭解释说:“传统出租汽车就分巡游式和预约式两类,过去的问题是预约出租汽车没有发展壮大起来,导致大家认为互联网平台下的网约车是一种新业态,但实质上它就是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王静也表示,“412号令就是交通运输部2014年关于出租车管理体制的上位法依据,从合法性来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营运车辆既要管车也要管人
李俊慧认为,目前的“专车”等新业态都是以营运为目的的,“首先你挣了钱,至于挣了100元还是10元,都改变不了营运性质。目前‘专车’跟出租车形式类似,司机接完第一单后会等着下一个定单,这跟传统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模式是类似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主任程世东提出,判断是否营运是对运输服务行为评价的,而不是评价提供服务的主体,“驾驶员不管是专职还是兼职,其提供的运输服务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那就应该是营运性质的,因此作为服务相关的要素——车辆、驾驶员等就应该纳入行业的管理。”
中央立法先行推动地方试点
对于地方试点和中央立法的关系,与会主要专家均认为交通运输部此次对网络预约车进行规范十分必要,中央应该提出政策制度框架,同时发挥地方积极性,进行主动改革探索和实践。
王静指出,“对于是中央先立法还是地方先试点,我个人认为交通运输部出面是更好的,而且非常有担当。如果等着它任意发展下去,到那时即使想规范难度将非常大,很难再有办法去规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