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发展快 全球合作定规则

“共享和零工经济”是一种灵活的经营模式,它不仅使社会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同时,也缓解了就业压力,特别是在疫情期间,这种创新的经营模式也体现了强大的活力与韧性,而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此类经营模式的生命力也将更为强大。随着数字经济征税问题的推进,此类经营模式的税务监管问题也正在逐步成为全球关注的重点。

近年来,优步(Uber)、爱彼迎(Airbnb)等平台用户提供的“共享和零工经济”(sharing and gig economy)正在成为新的互联网平台经营模式。然而,由于缺少信息共享,对于这些“共享和零工经济”的服务提供方征税面临很大困难,税收征管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带”。

近期,为了加强对“共享和零工经济”的信息共享,增强全球税务机关间的合作运营商 共享经济,以及税务机关与平台运营商间的合作,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拟定了“平台运营商在共享和零工经济中报告卖家信息的规则范本”(以下简称“规则范本”),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规则范本”提出的背景

在“共享和零工经济”中,促进用户之间交易的在线平台市场正在迅速增长。这些平台的出现一方面改变了许多纳税人的经营模式,另一方面,也使税务机关不得不重新审视原有的税收征管策略,并逐步将关注重点也转移至这一领域。“共享和零工经济”平台的增长为税务管理提供了新的契机,因为它以电子形式记录交易和相关付款,可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但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可能并不掌握通过这些平台进行的某些交易,纳税人也可能并未自行申报,因为“共享和零工经济”的发展需要从传统雇用合同下的工作关系转向个人独立提供服务,而个人通常不受第三方报告的约束。这一新的特征可能使得此类纳税人存在少申报应税收入的风险(比如某个人在爱彼迎出租民宿,由于该个人并不代表第三方酒店或旅店出租民宿,因此其民宿出租收入并不会包含在酒店或旅店的经营收入内,如果其未申报该收入运营商 共享经济,只要爱彼迎也未向税务机关报告,则该出租收入便较难发现,存在少申报风险),并对传统经营模式构成了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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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球范围看,一些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措施,要求平台运营商向税务机关报告平台卖家的收入情况,一些国家则正准备出台类似的措施。然而,鉴于这些平台正在促进全球范围内的“共享和零工经济”交易,国内报告规则的效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平台运营商不在某国管辖范围内时,政府便很难要求其执行国内报告义务(如某法国司机通过中国的淘宝网站出售其在法国的接送机服务,由于淘宝所属的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并非法国的税人,因此,现阶段法国税务机关并无权要求平台经营方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报告该法国司机提供的服务收入)。同时,在多个国家促成此类交易的平台运营商也可能面临不同国家不同的报告要求,导致其税法遵从成本增加,并可能阻碍其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在此背景下,OECD目前正在推进制定国际间的报告规则范本,并将首先在一些有意愿加入该“规则范本”的国家间达成一致意见,对如何收集和报告平台卖家的交易和收入信息进行统一,并促进相关国家间的信息共享。

“规则范本”的主要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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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OECD近日公布的“规则范本”公众咨询文件,其总体框架主要是基于三个考量:一是确定需报告的交易范围符合上述政策目标;二是设定较为广泛的平台运营商和相关平台卖方范围,确保报告尽可能多的相关交易;三是制定合理的尽职调查和报告规则,尽可能减少行政成本和平台运营商的负担。基于此,“规则范本”的主要框架也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平台运营商的范围。首先,此处的平台是指任何可供用户访问,并允许卖方连接到其他用户以向这些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软件,包括网站或应用程序(包括移动应用程序),也包括那些提供支付处理业务的平台。对于那些仅用于自身经营,不为其他第三方卖家提供服务的平台,则不在“规则范本”的规制范围内。其次,平台运营商则是指与卖家签约以提供全部或部分平台给卖家的实体。原则上,如果该平台运营商是加入了“规则范本”的司法辖区的居民企业,并在该司法辖区注册或经营管理,则该平台运营商应当履行“规则范本”的相关义务,除非该平台运营商尚处于起步阶段,实现的收入金额未达一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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