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68年一份不准离婚判决书​告诉你:离婚一直都很难

民国八年(1919年),湖南长沙新娘赵五贞在花轿中自杀。悲剧发生后,世人无不议论纷纷。当时正在长沙的毛泽东了解到事情真相后,无比愤怒地连写了9篇文章,表达自己对这件事情的看法。并且,此事直接影响到建国后法律的制定。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正是有了《婚姻法》的保护,中国女性从此有了婚姻自主权。(延伸阅读:)1950年版本的《婚姻法》对于离婚条件的规定很简单。

第五章 离 婚

第十七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然而,正如许多其他事物的发展轨迹一样,《婚姻法》对于离婚条件的设立,同样曲折反复。1980年《婚姻法》修订后,人们发现,离婚已经被戴上了一个抽象的“紧箍咒”。

第四章 离 婚

第二十五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公司诉讼案由_离婚诉讼案由_电梯大修合同发生的诉讼案由

俗语云,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交给法官判断,也算是个天才发明。

不出所料,这道“紧箍咒”对于“念咒”的人而言,实在是个无上的法宝,一直用到今天,并且被玩得似乎越来越无所顾忌。(延伸阅读:)

不过,尽管50年版本的《婚姻法》规定调解无效即应准予离婚,但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的似乎并不理想,离婚仍然魔障重重。(论及此处,需要声明一点,笔者并非鼓励草率离婚。笔者认为,对于一个包含配偶、亲子、财产等众多复杂关系在内的婚姻家庭制度而言,单纯从感情角度入手恐怕难以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从私权角度而言,夫妻离婚虽然解决的是个人感情问题,但却会直接影响到子女亲情抚养。二者同属人格权益,不能顾此知彼。此点,也许才是婚姻法关于维护婚姻稳定性的逻辑起点。实际上,目前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往往是从该角度来表达不准离婚的理由。)

下面是196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供读者朋友们管中窥豹。

最 高 指 示

要斗私,批修。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方面谁胜谁负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我们同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思想还要进行长期的斗争。不了解这种情况,放弃思想斗争,那就是错误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68)高民监字第177号申诉人:史德宏,男,三十八岁,京西XXX干部。被申诉人:潘秀兰,女,三十五岁,中共湖北省XX地委干部。案由:离婚史德宏和潘秀兰于一九五二年自主结婚,感情一般,生有子女二人(女孩小玲(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十四岁;男孩小夏,七岁)。近几年来,潘秀兰的思想起了变化,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资产阶级思想一度占了上风。因此,一九六四年潘秀兰以包办结婚,没有感情为理由,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史德宏离婚。一九六五年六月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64)门法民审字第101号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史德宏不服,上诉。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65)中民婚字第467号判决书仍判决双方离婚。史德宏不服,为了继续争取和好,向本院申诉。本院认为:潘秀兰与史德宏在结婚以前就认识并互送礼物,足以证明是自主结婚,并非“包办”。所谓“包办结婚”不是事实。至于“没有感情”,完全是由于潘秀兰的资产阶级思想发展的结果。这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中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个阶级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激烈斗争。对资产阶级思想必须从各方面进行批判和抵制,决不能让它自由泛滥,决不能让它破坏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只要潘秀兰以“斗私、批修”为纲,用伟大的毛泽东思想批判和克服自己在家庭问题上的资产阶级思想和行为,双方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完全能够改善和巩固下去的。毛主席说:“我们同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思想还要进行长期的斗争。”“凡是错误的思想,凡是毒草,凡是牛鬼蛇神,都应该进行批判,决不能让它们自由泛滥。”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必须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阶级分析的方法,分清是非,坚决地批判并抵制资产阶级思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批准潘秀兰与史德宏离婚的判决书,撇开了感情变化的原因,回避了两种思想的阶级斗争,是中国赫鲁晓夫的资产阶级“唯感情”论的产物。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处理,仍然没有摆脱这个反动的婚姻观点的影响,未能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所以这两个判决书都是错误的,应于撤销。据此,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65)中民婚字第467号判决书和门头沟区人民法院(64)门法民审字第101号判决书。二、不准潘秀兰和史德宏离婚。一九六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公司诉讼案由_离婚诉讼案由_电梯大修合同发生的诉讼案由

电梯大修合同发生的诉讼案由_公司诉讼案由_离婚诉讼案由

【法 律 资 料自 助 检 索】※ 常用法律资料:↓↓↓点击下方“阅读原文”离婚诉讼案由,检索海量法律资料

手机浏览,点击图片保存二维码到相册,然后打开微信扫一扫选择本二维码图片就可以进入,电脑端微信“扫一扫”二维码,进入小兔恋爱宝,里面有恋爱技巧、搭配技巧、情感技巧等等,线上的方式更好的为你提供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