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年迈或者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在诉讼中发生死亡,如果发生这一风险,那么已经进行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呢?为规避这一不确定性,法律规定了“民事诉权继承”,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依法产生的“继承”,此处并非民法中通常所称的继承法律关系意义上的遗产继承,而是以“诉讼法律地位”为客体的“继承”,是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继承。
官岭法庭近期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原告廖某在开庭前死亡,那么诉讼程序该如何进行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本案中,主审法官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同时裁定中止诉讼。通过询问原告廖某的配偶雷某,弄清原告生前是否立有遗嘱,在得知原告并无遗嘱,但生有三子的情况下,依法通知雷某及其三子参加本案的诉讼,四人表示同意参加后依法变更四人为本案共同原告,并恢复本案审理。
由此可以看出,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参加诉讼不但继承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还需继承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
同样,上诉人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死亡、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程序中死亡、执行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死亡也适用诉讼继承。实践中离婚诉讼当事人死亡,诉讼权利人在生效判决做出后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作为执行申请人启动执行程序。原告或被告在一审判决做出后判决生效前死亡,其继承人也是有权提出上诉的。
即使是生效判决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其继承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可否提出申请再审的问题,答案也是肯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综上,可以看出,民事案件中,不管是诉讼正在进行中,还是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的过程中,诉权的继承都是贯彻始终的,但是诉权继承仍应遵照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以被继承人遗留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为限的原则,不得超出被继承人原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